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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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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及強化規範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等考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99年1月27日公告修正「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為「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本辦法")及部分條文,並將傳播業納入,使傳播業與電信業受到一致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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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將NCC現所監理之傳播業,包括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關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之執照申請登記、發給執照、請求查閱及安全維護等事項作細則性之規定並增訂現行電信業及傳播業已依規定取得執照者,即無需重新辦理登記。惟仍未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者,仍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NCC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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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並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權限就其主管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本辦法執行稽查及處分業務時,傳播業者之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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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就通訊傳播法律成立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專門處理有關法律問題,若您對上述法令有任何疑問,或想知道其他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請與本所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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