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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實務變動-歐洲專利聯盟之倫敦協議正式生效及專利優先權請求實務
敬啟者:
主旨:歐洲專利實務變動-歐洲專利聯盟之倫敦協議正式生效及專利優先權請求實務
說明:
一、歐洲專利局(EPO)於2000年通過倫敦協議,以簡化目前歐洲專利申請應在成員國間提交翻譯文本的規定。倫敦協議應得到EPO成員國中至少12個國家批准,並在提交該國批准書3個月後正式於批准國生效。目前已批准倫敦協議的國家包括法國、德國、英國、荷蘭、瑞士等國家。法國政府於2008年1月29日正式向EPO提交(deposit)倫敦協議批准書,成為第十二個提交批准書的國家,倫敦協議將於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
倫敦協議生效後,在2008年5月1日後核准公告之歐盟專利申請案,且其指定國的官方語言中包括EPO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任一時,申請人無需再向該指定國提交其官方語言的申請譯文;其他國家則須選擇任一EPO官方語言作為“規定語言”,這些國家則可要求申請人將專利申請範圍(claims)翻譯成該國語言。倫敦協議之實施,將大幅降低歐盟專利案申請人的翻譯費用。
二、 另、依2007年12月13日修正生效之歐洲專利公約(EPC)第87條規定,所有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之首次專利申請案,依前揭規定,目前非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締約國但屬於WTO成員國的國家(例如:我國)均可適用。據此,我國首次專利申請案自2007年12月13日起可於歐洲專利局主張優先權。
三、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