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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新增訂聯合行為寬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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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平交易法新修正案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下稱「公平法」)。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新增條文是將聯合行為納入寬恕政策條款(增訂第35條之1),並提高違法行為之罰鍰(修正第41條)。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隨後於12月2日公佈「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草案(下稱「實施辦法草案),針對寬恕政策適用對象的資格要件、裁處減免的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的檢附、身分保密等執行事項等細節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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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平法第35條之1,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的事業,若符合下開要件之一,且獲得公平會事先同意者,其罰鍰得予以減輕或免除:(1)當公平會「尚未知悉或依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公平會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或(2)在公平會「依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公平會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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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增強聯合行為禁制規定的恫嚇性,並提高參與聯合行為廠商向主管機關通報違法行為的誘因,本次修正特別將聯合行為的罰鍰上限從過去新台幣2,500萬元提高至違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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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實施辦法草案,單一聯合行為個案中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事業最多為五家,第一名申請者有機會獲得罰鍰全部免除,第二名至第五名者之減輕基準則依序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以下。惟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者,或者於提出申請前已有故意湮滅事證或對外揭露相關訊息等不利於公平會後續調查的行為者,不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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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順位方面,公平會採取資格保留制度,亦即允許事業在提出申請所需的完整資料及事證前,先保留其可能獲得免除之優先順位,若申請者能於所定期限內蒐集所需資訊及事證,則視為已完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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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公平法施行後,公平會調查及認定聯合行為的手段與步驟,勢必將會因為寬恕政策的引進而有所改變。甚至,寬恕政策是否會有效地產生「窩裡反」的誘因,而影響事業間(尤其具備水平競爭關係者)向來的交流方式亦值得持續關注。應提醒的是,寬恕政策並無法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廠商於考量是否申請適用寬恕政策時,必須將後續民事求償風險納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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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對上述法令修正或適用有任何疑問,請不吝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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