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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印度專利申請案應提報國外專利申請相關資訊



印度專利事務所日前轉知本所如下:
 
一、 印度專利商標局於2011921日致函該局專利審查委員,要求確實執行專利法第8條規定。
 
二、 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條規定,印度專利申請人應適時提報國外對應專利申請案相關資訊,其重點如下:
 
  1.  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1)條規定,針對任一印度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若專利申請人於其他國家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提出專利申請,且該國外申請案件所請發明與印度申請案發明相同或實質相同,該申請人應於提出印度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提報相關國外專利申請資訊,或依指示於期限內提報前述資訊。提報國外專利申請資訊時,應提交文件包括如下:
 
    (1)  聲明書,應敘明國外申請案之詳細資料;及
 
    (2)  具結書,承諾於在印度專利核准前,若有所在(1)聲明書提交後始行提出申請的國外對應申請案,申請人將於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報相關國外申請案資料。該具結書亦應包括國外申請案之修正項目、檢索報告、審查報告,請求項及說明書之修正資訊等。
 
    實務上,申請人應於提出印度專利申請時提報申請前所有國外對應申請案資訊,如該資訊非可立即完整取得,在該資訊可為取得時,申請人應盡速提報。
 
  2.  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2)條規定,自提出印度專利申請起至專利核准或確定駁回之期間內,印度專利商標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國外對應申請案之處理詳細資訊,此時,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提交所涉資訊。
 
  3.  根據印度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專利法第8條聲明書及具結書之提交期限規定主要如下:
 
    (1)  根據印度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1A)條規定,申請人根據第8(1)條提交聲明書及具結書之期限自申請日起算6個月屆滿。指定國為印度之PCT國際申請案,前述期限應自該國際申請案在印度進入國家階段之申請日起算。
 
    (2)  根據印度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2)條規定,申請人根據專利法第8(1)條之具結書所載,提交國外申請案資料之期限自該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算6個月屆滿。
 
    (3)  根據印度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3)條規定,當申請人被要求依專利法第8(2)條提交相關國外專利資訊時,其應在被要求通知後6個月內提供關於形式核駁資訊、與新穎性及可專利性有關之資訊、其他依要求應提交之資訊(例如:核准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等)等。
 
  4.  依規定,申請人如未能完整提報國外專利資訊,其印度專利申請案將拒予專利保護。此外,未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條提報國外專利資訊,或提報不實資訊者,所涉印度申請案即便獲准,其專利權可為撤銷(印度專利法第64(1)條第(m)項規定),第三人亦可據以提出異議(印度專利法第25條規定)。
 
  5.  前述提報國外專利申請資訊規定,適用於已在印度提出申請之所有申請案件,申請人之提報義務在其印度專利申請案獲准時即行結束。
 
準此,本所特轉知如上,並提醒客戶應適時妥當遵循印度專利法相關規定。 貴公司/台端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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