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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申請案優先審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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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37 CFR 1.102(e)的規定,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於2011年5月4日起實施「專利申請案優先審查措施」(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 Track 1 Project),申請人可依規定申請專利申請案優先審查。前述措施主要執行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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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針對提出前述優先審查之專利申請案,除申請規費外,申請人另需繳納優先審查規費 US$4,000(不論申請人為大實體或小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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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經提出前述優先審查者,專利申請案將在12個月內審結(包括收到核准通知、申請人放棄和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出最終核駁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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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該局受理前述優先審查之案件量作了數量限制,亦即,在2011年9月30日前受理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案件以10,000件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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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申請優先審查並不適用國際申請案、設計專利申請案、再發證專利、臨時申請案和再審查申請案,但,針對連續案,申請人可申請優先審查。得據以申請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案,其獨立權利項限於4項以下; 全案所請權利項的項數不得超過3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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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如首次申請案為台灣專利申請案,且於申請美國專利時根據首次台灣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可申請前述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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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述「專利申請案優先審查措施」,本所特報告如上。 本所客戶如需盡速審結其美國專利申請案件,可參考相關資訊並考慮及時申請提出優先審查申請。如您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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