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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國專利法修訂草案


宋獻濤

2015年12月2日,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報請審議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引人關注的條款涉及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打擊惡意侵權、提高法定賠償數額上下限、明確專利複審和無效程序中的依職權審查原則、設立當然許可及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等。
 
1、行政執法權的強化
送審稿修改幅度最大的是專利行政執法權的強化,例如,第三條增加了中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並將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延伸至設區的市級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縣級;第四十七條增加了宣告專利無效對專利侵權糾紛處罰決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規定;第六十條增加了專利行政部門對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行為的查處及處罰;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增加了專利行政部門對網路侵犯專利權及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第六十七條增加了專利行政部門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詢問調查權、查閱複製權、現場檢查權、物品檢查權、查封扣押權以及拒絕阻撓處理的法律責任。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在專利侵權糾紛領域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不符合專利權的私權屬性,不符合以司法保護為主導的國際通例;將行政執法權下放到任何設區的市級甚至縣級的專利行政機關,忽略了專利複雜的技術和法律雙重屬性,容易引起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裁判標準衝突;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的認定存在很大爭議,公權力的介入容易傷及無辜。
 
2、依職權審查
送審稿第四十一條授予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複審案件的依職權審查許可權,第四十六條授予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案件的依職權審查許可權。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在複審程序中與無效程序中均賦予專利複審委員會依職權審查的權力,混同了兩個程序的性質(一個是單方的授權程序,專利複審委員會代表國家進行專利再審查,另一個是雙方當事人的無效程序,專利複審委員會居中裁決),可能偏離複審的救濟性質和無效的居中裁判定位。
 
3、間接侵權
送審稿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間接侵權者的連帶責任。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在中國專利法歷次修法過程中對是否增加“專利間接侵權”爭議頗大,而《侵權責任法》已經對教唆、幫助侵權作為共同侵權進行了規範,專利法進行具體細化沒有實際意義,而且有可能會被專利權人濫用。
 
4、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送審稿第六十三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課以判斷網路使用者是否利用其網路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義務。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著作權領域的“通知—刪除”規制不宜移植到專利領域,專利侵權判定不同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其技術性較強,權利保護範圍的解釋比較複雜,特徵比對的規則比較特殊,網路服務提供者難以做出是否侵權的判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課以上述義務,將導致其市場地位尷尬,嚴重影響行業發展。
 
5、法定賠償數額上下限的提高
送審稿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定賠償下限為十萬元,上限為五百萬元。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中國專利侵權案件賠償低的問題不在於法定賠償額上下限過低,而在於證明賠償數額的證據不足,即便提高了法定賠償額上下限,賠償低的問題依然難以得到解決。有擔憂認為,提高法定賠償額上下限,可能會導致原告怠于提交證明其損害或被告獲利的證據,消極等待法院按照法定賠償做出判決,甚至滋生“訴訟專業戶”。
 
6、當然許可
送審稿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規定了當然許可制度。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專利權許可屬於私權利主體之間自由協商的事項,應當由市場機制自發解決,國家公權力似無介入的必要。當然許可制度的本意是加強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但其正常運行的基礎在於具有大批高品質的專利,而目前中國專利品質整體較低。
 
7、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
送審稿第八十五條新增加了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專利權人參與國家標準制定且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視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許可該標準的實施者使用其專利技術。該條進一步規定,就許可使用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對此,業界的關切是:一方面,發達國家專利法尚無這樣的明文規定,在沒有對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深入研究和充分積澱的情況下,納入立法顯得操之過急,另一方面,不宜對專利權人如何行使其權利進行過多干預。此外,使用許可費糾紛屬於典型的民事糾紛,不需要設置行政裁決的前置程序。以華為公司為代表的中國企業認為該條款不符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只會把中國企業給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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