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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維權實務的影響


沈錦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於2020年10月1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獲得通過。修改後的專利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涉及很多實質性變化,具有許多新的亮點,將使中國專利制度邁入一個新的臺階。本文擬就此次修改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維權(即權利行使)的實務所產生的影響作一簡要介紹。


一、關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


按照現行中國專利法規定,部分外觀設計(也稱"局部外觀設計")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換言之,現行中國專利法只保護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不允許申請人請求保護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據此,現行實務中,外觀設計六面視圖和立體圖中不允許包含虛線(注: 參考圖則可包含虛線)。這一規定使得申請人無法保護產品的局部創新,並且,與目前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保護制度不同。世界5大局(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洲專利局、韓國專利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的國家和地區,除中國外,都允許保護部分外觀設計,所以當這些國家/地區的申請人將其在本國/地區申請外觀設計的圖片送到中國來申請時,常常必須修改視圖(將虛線刪除或改為實線)。


本次修改解決了上述問題。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該規定使得部分外觀設計成為外觀專利的保護客體,從此申請人可針對產品的局部創新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這是中國外觀專利制度的一個重大突破。自此,在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這一問題上,中國將與世界接軌,這不僅僅是極大地方便了國外申請人,而且更重要的是,允許申請人通過局部設計來精准地表達其對現有設計所作出的貢獻,從而獲得更合理的保護。與現有的必須保護產品整體的機制相比,允許局部設計將給申請人提供更大的自由度。


至於在申請實踐中在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中如何表示部分設計,有待《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進行具體規定。可以預期,應當也基本上是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例如,申請人在外觀設計的圖片中對不要求保護的部分以虛線(或其它方式)示出,而要求保護的部分以實線示出。


二、關於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制度


按照現行專利法第29條的規定,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人可依法主張國外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而對於外觀專利申請,申請人只可主張國外優先權。也就是說,不允許國內申請人主張其在先外觀設計申請的優先權。顯然,這樣的規定對於國內申請人其實是不公平的。
 

此次修改法中,引入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國內優先權制度,從而國內申請人也可以和國外申請人一樣享有在先外觀申請的優先權。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 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的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該規定將使得國內申請人更加方便,當申請人出於任何原因,打算放棄在先外觀申請而重新申請一件相同主題的外觀申請時,只要在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就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保留在先申請日。


三、關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按照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算起。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2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該修改是為了與國際接軌,為中國將來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作好準備。


該規定也意味著:在新法實施後,外觀專利有更長的生命週期,只要專利權人持續繳納年費,外觀專利權就能夠獲得自申請日起長達15年的保護。因此,專利權人有更長的時間去行使其專利權及許可他人實施,從而可獲得更大的收益。


四、關於外觀設計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由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經過實質審查,在這些專利授權後的維權過程中,法院或地方知識產權局一般都會要求專利權人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以證明其專利權的穩定性。


根據現行專利法及專利審查指南規定,法院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可要求專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即,有訴權的人,例如獨佔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和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而按照修改後專利法第66條規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該規定意味著,“被控侵權人”也可以像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一樣,主動向法院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關於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這使得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在程序上更加完備中立,也使得被控侵權人增加了一個與專利權人對抗的管道,對被控侵權人而言也會更加公平。


雖然就法條而言,還不能看出在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未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是否可以主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當前的規定是: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基於他們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評價報告之後,其他人可以複製),但我們相信,因應上述法條的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或《專利審查指南》會配套規定被控侵權人也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及具體請求的方式。


相信待新法實施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會收到更多關於作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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