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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维权实务的影响


沈錦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于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得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涉及很多实质性变化,具有许多新的亮点,将使中国专利制度迈入一个新的台阶。本文拟就此次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维权(即权利行使)的实务所产生的影响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按照现行中国专利法规定,部分外观设计(也称"局部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换言之,现行中国专利法只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允许申请人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据此,现行实务中,外观设计六面视图和立体图中不允许包含虚线(注: 参考图则可包含虚线)。这一规定使得申请人无法保护产品的局部创新,并且,与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保护制度不同。世界5大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欧洲专利局、韩国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外,都允许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所以当这些国家/地区的申请人将其在本国/地区申请外观设计的图片送到中国来申请时,常常必须修改视图(将虚线删除或改为实线)。
本次修改解决了上述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规定使得部分外观设计成为外观专利的保护客体,从此申请人可针对产品的局部创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这是中国外观专利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自此,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这一问题上,中国将与世界接轨,这不仅仅是极大地方便了国外申请人,而且更重要的是,允许申请人通过局部设计来精准地表达其对现有设计所作出的贡献,从而获得更合理的保护。与现有的必须保护产品整体的机制相比,允许局部设计将给申请人提供更大的自由度。
至于在申请实践中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中如何表示部分设计,有待《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进行具体规定。可以预期,应当也基本上是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例如,申请人在外观设计的图片中对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以虚线(或其它方式)示出,而要求保护的部分以实线示出。
二、关于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制度
按照现行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依法主张国外优先权及国内优先权;而对于外观专利申请,申请人只可主张国外优先权。也就是说,不允许国内申请人主张其在先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显然,这样的规定对于国内申请人其实是不公平的。
此次修改法中,引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制度,从而国内申请人也可以和国外申请人一样享有在先外观申请的优先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¼¼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规定将使得国内申请人更加方便,当申请人出于任何原因,打算放弃在先外观申请而重新申请一件相同主题的外观申请时,只要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就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保留在先申请日。
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算起。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该修改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为中国将来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作好准备。
该规定也意味着:在新法实施后,外观专利有更长的生命周期,只要专利权人持续缴纳年费,外观专利权就能够获得自申请日起长达15年的保护。因此,专利权人有更长的时间去行使其专利权及许可他人实施,从而可获得更大的收益。
四、关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在这些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过程中,法院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一般都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其专利权的稳定性。
根据现行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法院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可要求专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即,有诉权的人,例如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而按照修改后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规定意味着,“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像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一样,主动向法院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使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程序上更加完备中立,也使得被控侵权人增加了一个与专利权人对抗的渠道,对被控侵权人而言也会更加公平。
虽然就法条而言,还不能看出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是否可以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当前的规定是: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基于他们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评价报告之后,其他人可以复制),但我们相信,因应上述法条的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或《专利审查指南》会配套规定被控侵权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具体请求的方式。
相信待新法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收到更多关于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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