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於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範圍內違憲,並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妥適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者,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修法期限業於114年3月23日屆滿,惟民法迄未修正,相關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階段。換言之,裁判離婚事件現僅得依本判決意旨逐案處理。所幸最高法院於此期間已作成數則具有指標意義之裁判,審查架構漸趨明確,茲分述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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