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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簡介
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9條第5項規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發布「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共30條,規範事業辦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簡稱CCS)之申請、審查、執行、監測與退場等相關程序。相關規定之要點如下:
一、 申請封存核准及同意探勘文件,須提出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
根據本辦法第4條,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以及符合實收資本額及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非公營事業及財團法人,均得申請封存核准或同意探勘文件之事業。
事業原則上應先申請、取得「同意探勘文件」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封存核准」,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本辦法第5條至第9條):
(一) 該二項申請均須檢附「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惟此向來於實務較易產生爭議,宜觀察主管機關未來如何建構土地同意證明文件之格式、內容,如於取得土地同意之程序陷入僵局時,亦應了解突破僵局之機制(例如提出訴願以爭取上級機關介入解決僵局)。
(二) 若探勘或封存場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檢附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另封存核准之申請,尚須檢具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事業亦應留意相關環境評估要求。
(四) 申請人亦須檢附其主要股東具有投入不低於總投資額15%股東權益資金能力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之審查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事業提出申請文件如需補正,合計不得超過九十日,且不列入審查期間(本辦法第10條)。
二、 封存核准之變更及展延
封存核准文件應記載有效期間、事業基本資料及封存核准內容,事業並得於封存核准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展延(本辦法第11條、第14條)。環境部先前公告之草案就有效期間原訂有十年期限,惟正式發布之版本已刪除該固定年限規定。主管機關應給予多長期間、展限給予之期間是否有何限制,均有待進一步觀察。
三、 二氧化碳來源與流體濃度
事業封存之二氧化碳原則上應於國內捕捉、二氧化碳流體濃度須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要求所含其他物質不得對封存場址、運輸基礎設施、環境及人類之健康有重大風險(本辦法第16條、第17條)。如有違反,機關得依本辦法第29條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3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 封存期間之異常處置
於封存期間若有異常或洩漏等情形,事業即應停止封存作業、採取相關補救、應變措施,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本辦法第19條)。事業如違反異常處置要求,機關得依本辦法第29條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3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 監測義務及提送文件義務
封存期間監測義務
事業取得封存核准後,應設置網路平台公開核准內容及即時監測等資訊,並將場址即時影像、二氧化碳濃度及地震監測資訊,即時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本辦法第15條)。事業並應於封存期間按季、於封井後監測期間每半年將監測紀錄登錄於機關指定網站,並報請備查(本辦法第18條)。
提送財務文件及責任保險之義務
為確保相關責任履行,於封存及封井後監測期間,事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送次一年度財務保證文件及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報請備查。(本辦法第22條)
事業若違反上開監測或提送文件義務,機關得依本辦法第29條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3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 封存核准文件之撤銷或廢止事由
依本辦法第26條規定,除事業解散、歇業或自行申請廢止其封存核准外,若該事業有(1)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2)未依核准之試驗計畫、執行計畫或封存核准文件執行封存且情節重大;(3)繼續封存對環境、公益影響重大;或(4)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等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封存核准。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原已定有五款授益處分之廢止事由,相較行政程序法,本辦法之諸多廢棄事由均設有「情節重大」、「影響重大」等要件,可合理期待未來主管機關將於實務適用透過比例原則之實踐具體化其認定標準。
另外,本辦法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與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之「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似有重疊,未來是否及如何與信賴保護之議題聯動,值得觀察。
七、 罰則
事業如違反須經核准始得捕捉及封存、應依核准內容執行、二氧化碳之捕捉及流體要求、異常處置義務、監測義務、提送文件義務者,依本辦法第29條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3條規定,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於本辦法下,關於同意探勘或封存核准之申請、展限、審查義務、撤銷或廢止,以及違反義務後所面臨罰鍰或命限期改善等措施,性質上均可能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收受相關不利決定,而對相關法規之解釋、適用,或就個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即可透過提出行政爭訟釐清與解決相關違法爭議。此外,本辦法多處規定可能被認為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將來於相關規定之明確性及主管機關之裁量空間等議題,預期可能會有更多的討論及實務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