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侵害商标权争议
公司名称侵害商标权争议的新闻或案件时有耳闻。商标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侵害商标权:…二、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以该著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网域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实务上对于该条款所谓“著名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皆有参酌之因素。
本课程由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廖玮婷资深律师主讲,简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见解,以期提供大众对于此类争议能有基础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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