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审标决定之遵期救济

关于招标、审标、决标之争议,厂商得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并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有不服得续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政府采购法第7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厂商对采购过程或结果不服,应于接获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未经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内为之,但至迟不得逾决标日次日起15日。该期间属“不变期间”,不得延长或缩短。

另外,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8号判决,政府采购程序分为资格审查、评选及决标等阶段,各阶段处分具独立性。若不服资格审查结果,应即就审标处分于法定期间内提起救济,不得待决标后再争执前阶段之合法性。

本课程由擅长政府契约的陈毓芬初级合伙人主讲,介绍政府采购程序“审标处分”与“决标处分”之区别,辅以实例说明救济期间起算之争议,并提醒厂商留意救济期限,以免丧失救济权利。

📰本所政府契约专业工作小组:https://www.leeandli.com/CH/Specialty/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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