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停权制度介绍
为确保政府采购之质量,政府采购法于第101条至第103条设有“不良厂商刊登黑名单”之制度。厂商如发生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各款情形,可能会被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列为不良厂商,进而于一定期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案件之投标或决标或作为分包厂商(即“停权”)。由于厂商遭认定为不良厂商之影响至关厂商权益,甚至攸关公司之营运。
本课程由擅长政府契约的张敦威资深律师主讲,透过设定案例情境之方式,介绍政府采购法停权制度,以及108年停权制度重大修法之情形,希望让观众对停权制度能有基础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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