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拟制遗产课税案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 15 条第 1 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 2 年内赠与其配偶的财产,被拟制为遗产,须计入遗产税税基课税,以防止被继承人先行移转财产规避遗产税课征。前开规定虽立意良善,但实际运作中却出现因拟制遗产之受赠人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不一致,以及其不得计入差额分配请求权之计算,导致遗产税课征不合理之情事。
宪法法庭 113 年宪判字第 11 号判决针对生前赠与“拟制遗产”之两案,进行法规范宪法审查,并宣告部分违宪,要求在 2 年内修正相关规定,修法完成前应当依照判决意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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