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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持續鼓勵新創投資及加強企業留才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持續鼓勵新創投資及加強企業留才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5年8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延續114年修法之政策方向,持續透過租稅優惠機制鼓勵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並就可投資之新創事業範圍與認定標準亦予調整,以回應實務發展需求。本次修正亦因應國際人才競爭趨勢,調整員工獎酬股票相關緩課額度,以提升企業留才、攬才及育才之彈性。
一、提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之彈性(自公告日施行)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前於114年修正時,已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租稅優惠所需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新台幣(下同)3億元調降至1.5億元。本次修正則進一步調整其於各成立年度應達成之累積投資新創比例,以兼顧不同規模之營運特性,並提供更充裕之投資評估與布局期間。修正前後差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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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設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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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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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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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元年
及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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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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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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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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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5千萬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50%;
或
實收出資總額達2億元,且累積投資新創不低於實收出資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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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5千萬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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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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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1億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50%;
或
實收出資總額達3億元,而累積投資新創不低於實收出資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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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1億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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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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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1.5億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50%;
或
實收出資總額達4億元,而累積投資新創不低於實收出資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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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1.5億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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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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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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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出資總額達1.5億元,且累積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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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修正亦將符合「新創事業」定義之年限由設立後未滿5年延長至未滿8年,以因應部分產業研發週期較長,或初期尚未進入成長階段之創新事業的實際需求,並與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標準更趨一致。另亦放寬「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新創事業類型,不再限於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之直接子公司或分公司,即便係其間接持有者亦屬之,以符合實務上控股架構多元化之現況。
三、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最後,本次修正亦調高產創條例有關員工獎酬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之額度,自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此一調整旨在增加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工具之彈性,並強化我國企業於全球人才市場之競爭力,以達留才、攬才之政策目的。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一方面持續優化投資環境,促使創投資金投入新創事業,另一方面亦透過調整員工獎酬制度,協助企業因應人才競爭挑戰,兼顧產業發展與人才布局。
若業者對本次修正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公司投資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