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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修正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修正
羅淑文/朱仙莉
勞動部在2026年7月7日發布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旨在使事業單位能夠真正落實勞資會議機制運作,重點包含:
一、 落實勞方代表機制
依修正後之勞資會議注意事項第5條,要求事業單位原則上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工代表選舉。且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有所增加,主管機關可以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
二、 健全勞資會議召開制度
事業場所(如分店)的勞工人數為30人以上者(包含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外國人),就應自行召開勞資會議。同條亦規定召開勞資會議應定期、規律,且間隔時間至多3個月(第9條)。
開會時勞資雙方代表皆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第10條);如採視訊方式舉行時,注意事項明確要求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第11條)。召開會議時,主席應報告各代表出席人數過半數,但如出席代表未達門檻時,主席應另訂開會日期(第10條)。
三、 完善提案機制,落實議事程序
所有提案原則上均應納入勞資會議討論,不得以另行溝通之方式處理,但提案人同意或有特殊情形者除外(第14條)。另亦要求勞資會議應落實包含勞工動態、勞工工作環境改善情形等報告事項,並鼓勵勞資代表對於勞動條件、職場環境等進行實質討論,以令雙方充分溝通,並達成共識(第15條)。
勞動部表明勞資會議的召開情形,將會影響勞動部對於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及聘僱外籍移工之審查,透過落實勞資會議程序,期許能使勞資雙方定期溝通,以促進內部運作及提升勞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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