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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變換使用或加附記之廢止風險
一、商標變換使用或加附記之廢止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前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課予商標權人於商標註冊後合法使用其註冊商標之義務,避免因註冊商標之不當使用,而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衝突與混淆,進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所謂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之文字、圖形、色彩等加以變更或添加。另因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商標真實使用之判斷不同,故不應以商標使用與註冊商標圖樣是否具同一性,作為判斷是否具有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事實之標準。
此外,商標法第67條第2項準用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據以廢止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廢止申請人應檢附於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真實使用據以廢止商標之事證。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88號判決(裁判日期:2026年2月11日)認定,系爭商標權人(原告)實際使用之商標態樣已構成變換或加附記之情形,應予廢止其商標註冊,故維持原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並駁回系爭商標權人(原告)之上訴。
二、本案事實
本案系爭商標之註冊圖樣為「NAVY」,指定商品為第25類服飾商品;兩件據以廢止商標之註冊圖樣分別為「
」、「
」,分別涵蓋指定第25類服飾商品及第35類「衣服或衣服配件零售批發」服務。
廢止申請人(參加人)獲悉系爭商標有變換使用或加附記之情形,對系爭商標權人之網頁辦理公證後,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商標廢止申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廢止成立處分後,系爭商標權人不服並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仍遭駁回,故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系爭商標權人敗訴。系爭商標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三、法院判決
(一) 法院認定廢止申請人提呈之證據足以證明於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使用據以廢止商標
1. 廢止申請人提出銷售服飾及鞋襪等商品之訂單資料、發票、網站擷取或處理畫面等證據。該等訂單資料顯示反白外文「OLD NAVY」置於藍色橢圓形圖案中,商品品牌名稱為「OLD NAVY」,並以新臺幣計價,且記載台灣收貨人資訊。
2. 廢止申請人官方網站截圖內容為中文,網址為「tw.oldnavy.gap.hk」,並標示據以廢止商標。
(二) 系爭商標權人具有商標變換使用或加附記之事實
1. 裝飾圖案通常僅為商品外觀之裝飾,原則上不具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然其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抑或僅屬單純裝飾,仍須視相關領域業者之標示習慣、標示方式及其標示位置而定。衣服業者通常在領標、口袋、袖子、胸前等位置上標示商標,則依該領域業者之標示習慣,於胸前等位置上標示商標圖樣,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相關消費者之認知,應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構成商標使用。
2. 系爭商標係由單純外文「NAVY」所構成。系爭商標權人將外文「NAVY」以反白字型置於藍色背景之橢圓形圖內(下稱「系爭圖樣」),並將該圖樣標示於胸前位置。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相關消費者之認知,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構成商標使用,並不以該系爭圖樣是否與系爭商標具有同一性為限。
(三) 系爭商標權人商標變換使用或加附記之行為,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1. 系爭圖樣與據以廢止商標相較,二者分別係將反白外文「OLD NAVY」、「NAVY」分別置於墨色、藍色背景之橢圓形圖內,且均包含相同的「NAVY」文字。雖據以廢止商標之外文「OLD」為形容詞,其主要識別部分仍為外文「NAVY」,兩造商標均以橢圓形為底圖以凸顯內部文字,屬於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
2. 據以廢止商標涵蓋第25類服飾及鞋襪等商品,以及第35類「衣服或衣服配件之零售、批發」服務,與系爭商標指定之第25類商品均屬人體穿戴之商品,彼此具有搭配使用關係,或其零售、批發服務涵蓋該等商品,故屬於類似程度不低之商品或服務。
四、結論
實務上對於商標是否構成變換或加附記之認定,並不以商標實際使用態樣與註冊圖樣是否具有同一性為限,而係著重於其實際使用態樣是否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混淆誤認之可能性。
有鑑於於商標權人常因商業策略調整商標之實際使用態樣,除應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布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持續合法使用商標,並注意其實際使用態樣是否與註冊圖樣具一定同一性,以避免產生廢止申請日前三年真實使用之爭議外,亦應特別留意其使用方式是否構成變換或加附記之情形,以降低商標權遭廢止之風險。
本所代理本案之廢止申請人(行政訴訟階段為參加人),本所成功協助當事人於廢止程序中爭取廢止成立之處分,並於訴訟階段取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