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
勞動部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
羅淑文/朱仙莉
為因應我國高齡化與少子化之雙重趨勢,並落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4條之修正意旨,勞動部於 2026年1月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本次指引旨在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為勞資雙方在協商延後退休及再僱用時提供明確之依據。
本次指引之主要重點包括:
一、明確勞基法第 54 條修正意旨與續留方式
(一)保障工作權益: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年滿65歲為強制退休之最低標準,指引釐清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受僱權益,並非規定年滿65歲即必須退休。
(二)多元續留模式: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主要有三種方式:繼續僱用(不立即強制退休)、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若採此一方案,勞動契約內容不變,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之「不定期勞動契約」),以及退休後再僱用。
二、規範協商程序與應注意事項
(一)協商主體與時點:勞雇雙方均得提出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且法律未限制提出之時點,雙方應本誠信原則適時為之。
(二)協商前準備:建議雙方可事先評估適合方案(如延後退休或退休後重新受僱)、期望年齡、契約起訖,以及是否調整工作內容、地點或時間。
(三)工會陪同權:勞工若認為有必要,得請事業單位工會陪同協商。
(四)書面約定與紀錄:為避免爭議,協商結果(如退休年齡、定期契約起訖等)建議以書面約定,並作成包含日期、人員、內容及結果之會議紀錄。
三、強化雇主之法定義務與保護措施
(一)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在協商延後退休期間,雇主不得片面將不定期契約改為定期契約,亦不得逕自變更勞動條件。
(二)退休金與保險制度:
1. 退休金:採延後退休者,應按原有制度繼續提撥(舊制)或提繳(新制)退休金;再僱用者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2. 保險:雇主應依法為高齡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不得拒絕勞工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三)職場安全與健康檢查:雇主應維護高齡者之職場安全,年滿65歲之勞工應每年實施1次一般健康檢查。
(四)禁止年齡歧視: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給予差別待遇,且在定期契約期間,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終止契約。
本指引之發布顯示勞動主管機關積極推動高齡僱用,也有利於企業進行更彈性的人才配置。本所「勞工專業分工小組」長期關注勞動法令變革,並協助企業優化高齡人才留用機制及處理相關協商程序。若您有任何需求,歡迎隨時與該小組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