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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曾更瑩/莊郁沁/潘誼鎂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蒐集個人健保資料,並於特定條件下為統計或學術研究等目的對外提供。憲法法庭於民國(下同)111812日作成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現行法律對於健保資料之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利用,缺乏明確規範,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22條資訊隱私權保障。

該判決要求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明確規範資料利用及監督防護機制,並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之權利。爰此,衛福部推動專法,「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於114515日經行政院通過,並於同年1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2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全文共計27條,重點如下:

 一、 健保資料諮議會之組成

本條例要求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設健保資料諮議會,並規範其任務及組成。

 二、 健保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資料傳輸

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應負責健保資料庫之資通系統建置、管理及考核等事宜,同時明定資料傳輸應以假名化方式為之。

 三、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申請機制

除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依法執行職務所需之申請,及司法機關依訴訟法規、監察機關依監察法規調取外,其他申請人須提出申請書及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且利用結果不得含可識別個人身分資料。

四、 當事人退出機制

本條例明定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之程序及效力,並規範例外情形。本條例施行起30日內,暫停受理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申請,以保障當事人充分知情及同意權,當事人可於期間內選擇其健保資料是否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五、定明罰則

本條例定明申請者及資料利用者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 

依本條例,主管機關尚需訂定申請審查及救濟程序、資通安全維護措施、安全作業環境規範及當事人申請停止利用等相關子法。本所「醫藥生技分工小組」及「數位產業、通訊傳播與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長期協助企業與機構處理醫藥生技及個人資料保護事宜,若有任何需求,歡迎隨時與本所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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