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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將於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將於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陳長文/王懿融
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下稱"《CNIPA》")於2025年11月13日發佈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局令第84號),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指南》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重點:
一、關於“一案兩請”的申請機制
A. 背景說明
“一案兩請”(也稱“同日雙申”或“雙軌申請”)是指:對於一項發明創造,申請人同日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兩種專利,然後在發明專利授權前放棄實用新型從而二者相銜接、或是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使其保護範圍不同於已經授權的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標的,從而兩種專利均可獲得授權保護的一種特殊申請方式。
“一案兩請”是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專利申請制度,該制度是禁止重複授權原則的一種特殊態樣。當初採行“一案兩請”的背景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存在嚴重的積壓問題,部份發明專利申請案件需要等6-7年才能被授予專利權 (若申請案經實體審查決定准予專利保護的話),個別申請案件的審查週期甚至達到10年以上,此導致申請人的發明創造不能及時獲得發明專利保護。這引起了申請人和社會公眾的強烈反響。
為了及時解決這一問題, CNIPA 當時在未修改《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情況下,採取了一項新舉措,開放允許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在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若CNIPA認為其符合授權條件,只要該申請人放棄其已獲得且仍有效存在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就可授予申請人發明專利權。該制度讓申請人既可取得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勢(亦即: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須經過深入的實體審查、較快獲得專利授權),同時也可兼顧申請人選擇申請發明專利的機會及授權後的效益,亦即:專利有效性相對較高、專利權期間較長(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為10年)。
“一案兩請”制度於2008年第三次修改專利法時,正式導入專利法中。按照當時專利法第9條第1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若先獲頒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申請人可授予發明專利權。
按照專利法立法本意 [1] ,對於“一案兩請”制度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只有在申請人放棄已授權且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情況下,才能對其發明專利申請予以授權(即,二者無縫銜接)。若申請人選擇放棄以獲頒的實用新型專利,CNIPA將針對發明專利案發出授權通知書。於此狀況下,實用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權授權公告日起終止; 申請人於實用新型專利終止日前仍可主張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若申請人選擇繼續保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案件將不予許可授權。這是符合禁止重複授權原則的必然結果 [2] 。
B. 修改前的《指南》規定及實務操作
按照專利法的立法本意,對於“一案兩請”制度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發明專利授權前,實新型專利必須放棄。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指南規定,在審查“一案兩請”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期間,若實用新型專利已先行獲頒授權,且發明申請案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時,申請人有兩種選擇:(1) 放棄實用新型專利,從而使發明專利授權(如不放棄實用新型專利,則駁回發明專利案)(亦即,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必須二擇一)或 (2) 修改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權利要求,使得其權利要求標的與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標的不同,這樣就可在不放棄實用新型專利的情況下,使發明專利案獲得授權(亦即,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均同時存續)。實務中大多數申請人都會選擇第(2)種方式,在避免違反禁止重複授權原則的前提下獲得更充分的專利保護。
C. 修改後的《指南》規定
本次《指南》的修改取消了前述申請人的第(2)種選擇(亦即,修改發明專利案的權利要求),申請人僅能選擇「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獲得發明專利的授權。修改後的《指南》中具體規定如下(幾乎和專利法第第9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4款的表述基本相同)。
根据修改後的《指南》,同一申請人同日針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日申請實用新型及申請發明專利的,且於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案,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體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CNIPA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CNIPA應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實用新型專利的,CNIPA應駁回所涉發明專利申請案。針對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時,應註明經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自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起終止。
除了回歸立法本意外,本次修改《指南》還涵蓋了以下考量:一方面,CNIPA近年來專利審查效率持續提升,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週期已大幅縮減;另一方面,目前中國專利審查實務中也為發明專利申請提供了多種加快審查的機制(例如,PPH、優先審查、快速預審、集中審查等)。因此,現今發明專利案件的審查週期較過去加速甚多,申請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的需求也可能因此相對減少。
另,在“一案兩請”機制上尚有下列兩點值得關注:
1、自2024年1月20日起,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初步審查,除了原有的新穎性要件審查外,也增加了明顯創造性要件的審查。這意味著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週期將可能比過去為長、授權率也可能會因此下降;現今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與過去社會大眾所認知的“形式審查”也有若干差異(在一定程度上也觸及實質面的明顯創造性要件的審查)。
2、根據修改後的《指南》規定,對於“一案兩請”,如果是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而使發明專利案獲得授權,專利期限補償機制(PTA)將不適用該發明專利案件。
根據上述說明,在修改後的《指南》實施行後,申請人對採用“一案兩請”制度的意願是否會造成影響,值得持續關注。
二、關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案件的創造性審查標準
創造性的審查標準一直是全球各國專利實務中的熱點,也是專利審查實務中的難點。根據修改後的《指南》規定:“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特徵,即使申請人將該特徵加入權利要求中,通常也不會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產生正面影響”。
簡言之,按照修改後的《指南》,在權利要求中新增的特徵,如其與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關,此種新增特徵將會被認為對發明的創造性沒有貢獻。因此,在未來的實踐中,對於“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明確化及認定非常重要,為克服缺乏創造性的不利認定,所增加的特徵需與該技術問題的解決相關。
三、關於人工智慧領域相關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 (AI) 相關技術快速蓬勃發展,AI技術已開始應用到各行各業。CNIPA先前已持續規範和完善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的申請和審查規則。本次《指南》的修改是在2024年12月發佈《人工智慧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試行)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1/art_66_196988.html)》的基礎上,就人工智慧領域專利申請及審查實踐中的難點予以規制,相關重點如下:
1. 進一步明確遵循《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審查標準
為了避免人工智慧的發展引發道德風險,確保相關專利申請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與社會倫理要求,本次修改後的《指南》特別規定“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如果違反了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指南》中並提出兩個示例,一個示例涉及“基於大資料的商場內床墊銷售輔助系統”,因該系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另一個示例是一種無人駕駛車輛應急決策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由於違反社會公德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修改後的《指南》明確要求涉及人工智慧、大資料的發明創造不得違反法律(例如:個人資訊保護法等),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例如:不得包含基於性別和年齡的偏見等違反倫理道德的內容)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 進一步明確人工智慧發明的創造性審查規則
本次修改後的《指南》增加了兩個創造性審查示例。一個示例涉及“一種識別船隻數量的方法”,該示例用於說明如果申請要求保護的方案涉及的演算法或模型相較現有技術,雖場景和處理物件不同(識別船隻數量VS識別樹上的果實的數量),但,若在演算法流程、模型參數等要素方面並未作出實質性改變,則該方案通常被認定不具備創造性。另一個示例涉及“一種建立廢鋼等級劃分神經網路模型的方法”,針對該示例,修改後的《指南》指出:如申請要求保護的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即使應用場景相同或相似,但在演算法流程、模型參數或其他方面進行了實質性調整,且現有技術中不存在進行該調整的技術啟示,該申請發明又解決了不同的技術問題,並取得了有增進效益的技術效果,該方案將被認為具備創造性。
從以上示例可看出,按照修改後的《指南》:在判斷人工智慧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時,需要分析是否有一些實質性的創新(演算法流程、模型參數是否有創新)。如有,則被認為具有創造性之機會較高;反之,可能會被認為不具創造性。
3. 增加人工智慧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要求
演算法或模型往往具有“黑匣子”特性、其內部結構與運行機制難以直接觀察的到,人工智慧相關發明的說明書應如何撰寫始能滿足充分公開揭露的要求,一直是一個難點。本次修改的《指南》明確規定如下:
“如果涉及人工智慧模型的構建或者訓練,則一般需要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模型必要的模組、層級或者連接關係,訓練必需的具體步驟、參數等;如果涉及在具體領域或者場景中應用人工智慧模型或者演算法,則一般需要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模型或者演算法如何與具體領域或者場景相結合,演算法或者模型的輸入、輸出資料如何設置以表明其內在關聯關係等,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實現該發明的解決方案。”
這一規定具體說明了針對人工智慧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兩種常見情形如何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修改後的《指南》加入了兩個示例予以說明,即【例20】“一種用於生成人臉特徵的方法”及【例21】“一種基於生物資訊預測癌症的方法”。其中,例20的示例表明:其發明方案採用的技術手段雖未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但,如該技術手段屬於所屬技術領域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則會被認為未在說明書中記載該技術手段將不會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而例21的示例則敘明:如所採用的手段(包括輸入輸出內在關聯關係)既未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也非公知常識,根據說明書的記載無法具體實施其解決方案以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則可能認為申請文件未充分公開發明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
四、關於位元流相關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
本次修改後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了第7節,針對包含位元流的發明專利申請保護客體的審查以及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作出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1. 關於保護客體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修改後的《指南》明確敘明:“單純的位元流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修改後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7.1.1復明確規定:如一項權利要求的主題僅僅涉及一種單純的位元流,則該權利要求屬於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2. 關於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撰寫要求
為有助力流媒體產業構建以智慧財產權為關鍵要素的新質生產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本次修改修改後的《指南》新增了“位元流相關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和撰寫要求”,以促進技術進步,完善流媒體產業科技創新要素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引導新領域新業態創新主體更好地利用專利制度,為形成支持流媒體產業科技創新的基礎制度提供了基礎及支撐。
針對位元流相關發明的權利要求的撰寫,修改後的《指南》規定如下:
(1)對於存儲/傳輸位元流的方法權利要求,其撰寫應以生成該位元流的特定視頻編碼方法權利要求為基礎,可通過引用該特定視頻編碼方法權利要求或者包括該特定視頻編碼方法全部特徵的方式撰寫;及
(2)對於存儲位元流的電腦可讀存儲介質權利要求的撰寫,應當包括“介質+程式/指令+位元流+處理器執行程式/指令實現視頻編碼方法生成位元流”。
需要說明的是,若要在申請後對中國專利申請檔進行主動修改,必須法定時間內(即,請求實質審查時或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通知書的三個月內)提出。並且,CNIPA對修改是否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範圍(亦即,是否超範)也採取較嚴的審查標準。針對前述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撰寫要求,申請人應于撰寫專利申請時即加以關注,以免造成日後專利申請程式或實體上的不便及不利。
五、關於生物育種領域相關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
根據專利法第25條第一款第(四)項,“動物和植物品種”不授予專利權。但,植物育種過程中產生了的中間材料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根據修改前的《指南》規定,“植物品種”的範疇與《種子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品種的定義銜接不夠明確精准,導致育種中間材料無法獲得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本次《指南》修改對此進行了澄清規定如下:
1. 關於“植物品種”的定義
修改後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節(“動物和植物品種”)中增加了“植物品種”的定義,亦即“專利法所稱的植物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並經過改良,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前述規定與《種子法》相關定義一致,在專利保護和植物新品種保護間形成有效銜接,避免種業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出現空白地帶。
2. 關於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屬於科學發現的相關規定
修改後的《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節(“動物和植物個體及其組成部分”)增訂如下:“人們從自然界找到的、未經技術處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科學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當野生植物經過人工選育或者改良,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時,該植物本身不屬於科學發現的範疇”。此一規定明確了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未經過人工選育和改良,沒有人類技術手段介入,屬於科學發現,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3. 關於“植物品種”的判定原則
修改後的《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節(“動物和植物個體及其組成部分”)中明訂:“根據本部分第一章第4.4節所述的‘植物品種’的定義,經過人工選育或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獲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體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或者相對穩定的遺傳性狀,則其不能被認為是‘植物品種’,因此不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範疇。”該規定明確了“植物品種”的判定原則。
換言之,判斷請求保護的主題是否為“植物品種”,需要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根據申請文件揭露的內容進行實質判斷,其中主要是分析請求保護的植物或其繁殖材料在群體上是否具備主要性狀的「一致性」和「穩定性」。「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群體的特性除可預期的自然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表現一致。「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群體經過反復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審查實踐中對“植物品種”的判斷,可就各別情況予以考慮。
4. 關於判斷轉基因植物是否屬於“植物品種”的相關規定
修改後的《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節(“轉基因動物和植物”)修改如下:“如果其本身仍然屬於本部分第一章第4.4節定義的“動物品種”或者“植物品種”的範疇,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本次修改後的《指南》增加了“如果”二字,是為了提醒審查員及申請人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因為根據修改後的《指南》,轉基因植物只有“在其群體上具有一致的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並且具有相對穩定的遺傳性狀”才是植物品種。
六、關於複審無效審查的相關規定的修改
修改後的《指南》中關於複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重點如下:(1)審查決定的構成;(2)無效宣告程式的審查原則;(3)無效宣告請求人資格;以及(4)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檔修改文本的提交等,修改具體內容要點如下:
1. 關於審查決定的構成
修改後的《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節中,將原“審查決定包括下列部分”修改為“審查決定通常包括下列內容”,同時刪除了“對於撤銷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案由部分”。前述修改主要是為了優化調整審查決定的撰寫,使得審查員在撰寫審查決定時,在決定內容明確規範性的基礎上,重點體現實質爭議的解決,提高審查品質和效率。
2. 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無效程式中重要的審理原則。當針對同一專利權前後存在多項無效宣告請求時,“一事不再理”能避免無效決定之間相互矛盾,維護無效決定的既判力,約束當事人的訴權,避免專利權人不必要的抗辯負擔,並防止行政資源的浪費。
本次修改後的《指南》將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節以及第3.3節中所述“同樣的理由和證據”修改為“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理由和證據”,更清楚地反應業界已形成的廣泛共識,引導請求人合法合理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同時避免給專利權人帶來不必要的訴累,有利於整體審理質效的提昇。
3. 關於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資格
專利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針對某件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由於第45條中敘明“任何人”均可以針對某件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實務中不時出現借用他人名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案例(亦即,俗稱的「稻草人」)。若無效宣告請求並非基於該“請求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提出,甚至可能伴隨偽造簽名提交請求書、偽造委託授權文件等相關材料的行為。此類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除對被爭執專利的專利權人造成不公及困擾外,也可能因此損害了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根據我們過去處理專利爭端案件的經驗,在競爭者間發生專利爭端或具有潛在專利爭端時,為隱藏當事人身份的目的,有意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一方有時會借用第三人(亦即, 稻草人)名義代為提出專利無效申請。對此種以稻草人名義提出的無效申請程序,CNIPA過去並不主動調查無效宣告程式的提起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為了規制非誠信的無效宣告請求申請行為,修改後的《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節("關於無效宣告請求人資格")明確規定:當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並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時將不予受理。至於未來如何認定“請求人”是否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提出無效程式申請,CNIPA迄今尚未正式公佈具體認定標準。
在修改後的《指南》施行後,針對無效宣告程式提出後,專利權人極有可能提出“提起人是否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正式提出無效程式申請”之質疑,屆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視狀況啟動相關調查,被調查人可能包括該第三人及其專利代理機構等,專利權人也可能被要求對其主張舉證。此一新規定未來的具體實施標準,仍須持續追蹤官方實際採取的調查及審查標準為何。
4. 關於無效宣告程式中修改文本的提交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可能會申請修改專利權利要求書,有時甚至會涉及多次修改。修改前的《指南》中,對於修改文本的提交並無規定,在實踐中,當事人和合議組對此問題長期以來均存在一些困擾。為了更加清楚明確,針對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文本的提交問題,本次修改後的《指南》新增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節(“4.6.4修改文本的提交”),規定如下:“專利權人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應當提交全文替換頁和修改對照表”、“專利權人在同一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程式中提交的數個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 節規定的,以最後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為准,其餘修改文本將不作為審查基礎”。此一修改可使雙方當事人對審查文本的明確內容清晰知悉,同時也能有效提升案件的審理效率。
七、關於初步審查及流程相關的部分
就初步審查及流程相關部分的內容,本次《指南》的修改涉及三個部分:(1)第一部分第一章“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2)第三部分第一章“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和交易處理”;及(3)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交易處理”。前述修改重點如下:
1. 關於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相關規定
(1)關於請求書中發明人資訊填寫和代理機構義務
修改後的《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節(關於“發明人”的部分)明訂如下:
a. 不得填寫虛假的發明人;
b. 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一般”不作審查,“但有證據表明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不符合該規定的除外”;
c.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即自然人)”(即,不可以是AI或虛擬的發明人),“請求書中應當填寫所有發明人的身份資訊,並確保資訊真實”。
CNIPA於2025年12月10日舉行了一場「指南修改專題講座」,CNIPA於該講座中表示:在修改後的《指南》實施後,無論發明人是中國或外國國籍,申請人於提交專利申請時,針對所有發明人均應正確完整提交發明人的身份資訊,包括:發明人的中文姓名、國籍、身份證件號碼(例如:中國發明人的身份證號碼、外國發明人於其母國被接受的身份證明檔號碼)。根據我們與CNIPA相關審查員的電話溝通,我們得悉: 如未在申請時完整提供前述發明人資訊,CNIPA有可能會請申請人於一定的期限內通過補正方式補充提交。
(2)關於分案申請要求優先權聲明
修改後的《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6.2.2.2節(“要求優先權聲明”)明訂:“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優先權,但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時未在請求書中聲明要求該優先權的,分案申請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根據此規定,分案申請時若因未填寫優先權資訊而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時,審查員應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根據現行實務,申請人可透過申請恢復程式補聲明優先權請求。
2. 關於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審查的相關規定
(1)關於優先權轉讓證明的簽章要求
修改後的《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節(“提供享有優先權的證明”)將“轉讓人”修改為“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此一修改是為了讓規定更加明確且更加符合法律規範,並與《指南》中其他部分的相關表述保持一致。
(2)關於序列表申請附加費計算規則
根據修改後的《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節(“其他特殊費用”)以及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節(“費用繳納期限”),針對超過400頁序列表的申請附加費的計算規則進行了修改,刪除了之前的規定(“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單獨部分超過400頁的,該序列表按照400頁計算”); 修改後的《指南》明確敘明“對於符合規定格式提交的電腦可讀形式序列表,不計算頁數”。前述修改將降低導致包括序列表的生物領域專利申請案的申請附加費,同時使國家申請與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序列表計費規則保持一致,並與國際上關於序列表的計費慣例相協調。但,對於通過紙件方式提交的國家申請,仍以紙件序列表的頁數計算申請附加費。
3. 關於專利申請及交易處理的相關規定
(1)關於退款情形
修改前的《指南》包含“當事人可以請求退款的情形”和“專利局主動退款的情形”兩種退款方式。為了保證退款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修改後的《指南》僅允許“當事人請求退款的方式”,全部退款均需由當事人主動請求。
修改後的《指南》明訂了分案申請可請求退款的情形,亦即,針對已被視為未提出的分案申請,在專利局做出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前,當事人可針對已繳納的實質審查費提出退款請求。
(2)關於審查的順序
修改後的《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節(“審查的順序的一般原則”)增加了“依申請人請求,可以對專利申請按需審查,包括優先審查、快速審查或者延遲審查”的表述;同時,在該章中增加第8.3節“快速審查”規定,且明確指出:“對於經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或者快速維權中心預審合格後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快速審查相關規定的,可快速審查”。此等規定主要是彰顯當前的實務。
(3)關於專利權期限補償相關內容
關於專利權期限補償,修改後的《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節明訂如下:
“基於複審請求人陳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證據撤銷駁回決定的複審程式”引起的延遲,屬於《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合理延遲(即,對這部分期限不予補償)。”
此一規定的修改考慮是:在複審程式中,即使申請人未申請修改申請文件,其仍可能通過“陳述意見”或“提交證據”方式嘗試克服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但,如前述意見陳述或證據提交涉及任何在先前實質審查程式中未出現的意義或證據,而撤銷駁回的複審決定又是基於前述新意見或新證據所作出的,因此引起的延遲屬於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不應據此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因CNIPA尚未公開未來執行具體標準,我們將持續追蹤並適時通知客戶。
(4)其他《指南》的修改部分
為使表述更準確以及與民法典的表述相一致,修正後的《指南》將“專利權期限屆滿日”修改為“專利權期滿終止日”,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生效、變更及註銷”中的“讓與人”修改為“許可人”,“受讓人”修改為“被許可人”。
此外,為了澄清專利證書中的記載內容,修正後的《指南》針對“專利證書的構成”增加下述說明:“對於國際申請或者分案申請,專利證書記載的專利申請日時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是指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或者分案申請遞交日時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我們將持續追蹤修正後的《指南》在具體實施上的相關具體標準,並適時與客戶、讀者分享。如 臺端/貴公司針對上述修正內容有任何問題,敬請與我們聯絡,以便進一步厘清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