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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
羅淑文/朱仙莉
一、強化工程業主預防職災之責任
事業單位(工程業主)於交付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時,須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督促施工者採取預防措施,以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二、擴大交付承攬之安全管理義務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進行危害告知,如有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亦須事前進行危害告知。如有共同作業時,需執行防災管理,對於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為進場管制,且各級承攬人亦須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工程業主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則應指定一施工者負責整體之管理事務。
三、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雇主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 首次於我國法中訂明職場霸凌定義,於修法後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二) 明訂內部申訴調查、處理機制及調查人員利益迴避規則;雇主有義務提供申訴人協助與保護,且需將申訴案件及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三) 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向外部管道進行申訴,另明訂勞工申訴程序及期限。
(四) 主管機關可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四、提高刑事及行政處罰力道
為督促雇主積極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責任,本次修法進一步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
五、增訂公布違規事項之規定
為使資訊公開透明,本次修法新增有關公布違規事項之規定,亦即日後將公布違法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如遇職業災害發生時,主管機關亦會對外公布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
根據立法院之附帶決議,勞動部應在六個月內依照新法訂定及修正相關附屬法規,並制訂配套措施,新法預計將於相關辦法完修訂後正式施行。本所「勞工專業分工小組」長期協助企業因應職安法相關規定及處理相關爭議,若您有任何需求,歡迎隨時與該小組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