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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係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之立法模式,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特定情形下得限制非公務機關為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2024219日預告草案,以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為由,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傳輸至大陸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當事人個人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2.     當事人個人資料非因從事藥品有關業務所取得。
3.     當事人為西藥批發零售業者之員工,或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取得聘僱服務商、合作廠商、內部業務往來之個人資料。
4.     西藥批發零售業之總公司或母公司已符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之拘束性企業規則、簽署經歐盟核准之制式個資保護條款、行為守則或取得特定認證。
5.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執行藥品臨床試驗過程中所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或為執行藥品臨床試驗,由大陸地區機構蒐集、處理或利用我國藥品臨床試驗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並符合相關規範。
6.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因藥品安全通報所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或為執行藥品安全監視,由大陸地區機構蒐集、處理或利用我國藥品安全監視取得之個人資料,並符合相關規範。
7.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依大陸地區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及其藥品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向大陸地區衛生主管機關陳報所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
8.     已透過契約載明標準合約條款,責成大陸地區機構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9.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受當事人書面委託。
 

該草案目前仍在徵詢意見階段,將於正式公告後一年施行,為避免將來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因此受阻,建議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應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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