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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Open Graph Protocol程式分享連結並插入廣告是否侵害重製或公開傳輸權



 一、   前言 

網路時代大量仰賴超連結傳遞資訊,各社群平台紛紛致力於改善超連結內容的呈現,以求讓資訊接收者更能一目瞭然, Open Graph Protocol因此而生。所謂Open Graph Protocol(開放社交關係圖)是臉書設計來優化其爬蟲的標準,因為許多使用者會將外部網頁的網址分享於臉書,為了更好的顯示這些連結,臉書鼓勵網頁開發者在網頁上依照Open Graph Protocol,將想要顯示的資訊與內容以網頁標籤形式寫入網頁原始碼。更有甚者,另有其他開發者利用其機制及超連結預覽網頁的特性,藉由在觀覽者連往網頁的過程中插入廣告獲利,此種設計是否會侵害網頁所有者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侵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提出以下見解,殊值參考。 

二、   兩造主張 

(一)   原告主張 

原告經營Woment心動時刻網站並分享旅遊資訊,於109年拍攝淡水輕軌藍海線之照片並上傳至該網站之網頁。嗣後原告發現台灣光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光彩公司)利用一具有Open Graph Protocol設定之「全球飛彈系統」網頁程式(下稱系爭程式),將系爭圖片作成具有重製功能之連結,並在臉書使用該連結進行發文。又系爭程式由被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委託被告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墨攻公司)開發。原告主張上開被告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侵害原告著作權,並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   被告主張 

1.     被告光彩公司主張其僅係單純使用網站間之超連結,系爭程式僅係彈跳式廣告系統,並無將系爭圖片為重製或公開傳輸,至臉書上之系爭圖片,係臉書自動將系爭圖片嵌入,與自身無關。 

2.     被告墨攻公司主張系爭圖片不具原創性,且系爭程式所用技術僅係連結及嵌入式技術,無涉重製及公開傳輸。 

3.     被告東森公司主張其並無委託被告墨攻公司開發系爭程式,且與被告光彩公司之個人行為並無關聯。 

三、   法院認定 

(一)   系爭程式之運作 

法院參照被告所提使用者操作流程以及原告截圖,分析系爭程式之流程如下: 

1.     系爭程式使用者角度

(1)  系爭程式內有「文章標題」、「文章網址」、「選擇文案」、「選擇廣告」等欄位,依序將所選擇的文章網頁內容填入對應欄位,其中包含將Woment心動時刻網站上含有系爭圖片網頁之網址輸入系爭程式,系統就會產生可分享之連結。

(2)  將上開連結於臉書分享後,即會顯示含有所設定標題、文案以及圖片之連結,連結上顯示「MISSILE.MOHIST.COM.TW」字樣,並可供觀覽者點擊。 

2.     臉書觀覽者角度

(1)  觀覽者在臉書上看到上述連結後並點擊。

(2)  進入一系爭程式使用者設定之廣告網頁,並點選廣告畫面右側「×」符號。

(3)  導引至Woment心動時刻網站上含有系爭圖片之網頁 

(二)   被告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1.     法院首先肯認系爭圖片具有著作權。 

2.     法院採信被告墨攻公司之說法,認定系爭程式產生分享連結之技術方式,雖有加入彈出式廣告,然其所產生連結至原始網頁之方式仍屬「超連結」之技術內容 

3.     就此種加入廣告之「超連結」之技術,法院援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超連結之技術手段只是『提供』外部原始已經存在足以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各該著作之『路徑』,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者為將影片上傳之外部影音平台之人,並不是提供超連結之人,故而單純提供超連結,與『公開傳輸』之構成要件不該當」,以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1110021240號函文:「將網址連結另加入彈出式廣告,於點選連結後,以彈跳視窗方式呈現廣告,點擊關閉廣告後仍係跳轉回原始網頁瀏覽,則此情形與單純超連結似無不同,亦不涉及著作權侵害」作為參考。 

4.     法院據此認定系爭程式僅是提供超連結讓觀覽者可以連到原始網頁觀覽圖文內容,向公眾提供系爭圖片之人仍是原告本人,且原告無法證明貼文上系爭圖片係被告重製於臉書系統,故系爭程式並無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被告均不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要件。 

四、   小結 

科技日新月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面對層出不窮新技術所衍生之著作權爭議,仍係回歸到著作權法本身有關侵權構成要件之基本定義,有鑑於系爭程式將原始網頁之圖片以網址的形式藏於原始碼中,以生成廣告網頁並將此廣告網頁的網址分享在臉書貼文,吸引觀覽者點擊來藉機投餵廣告並獲利是否構成侵權之爭議勢必越來越多,故本案之法院見解與後續若有相關法院案件是否仍予以維持,值得持續追蹤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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