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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修法簡介


施穎弘/賴彥誠

因應近期台灣社會各界MeToo風暴持續擴大,立法院於今年7月28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7月31日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案,並經總統於8月16日公佈。有部分條文會從民國113年3月8日才開始施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劃分三法各自之適用範圍
(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處理。
(二)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三)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二、       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修正內容
(一)   增訂「權勢性騷擾」以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並將「非工作時間」遭受性騷擾之情形納入規範
1.         本次修法增加「權勢性騷擾」以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並明訂法院針對權勢性騷擾之情形,得酌定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加害者若為最高負責人,懲罰性賠償金則可提高為三倍至五倍。
2.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處理。
 
(二)   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
於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情形或被害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結果之情形,被害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另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均需通報主管機關。
 
(三)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1.         具體化雇主應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次修法區分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雇主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者,將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2.         配合調查義務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拒絕調查將處罰鍰新台幣1-5萬。
3.         申訴管道設置義務
本次修法課予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違反此項義務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1萬至10萬元罰鍰。
 
三、       性騷擾防治法主要修正內容
(一)       新增「權勢性騷擾」之定義
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   強化防治義務
要求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增訂場所主人具體應採取之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者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   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明訂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資訊者,應嚴加保密。違反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
 
(四)   規定申訴期限
依一般性騷擾事件或權勢性騷擾事件設有不同申訴期限。
 
(五)   嚴懲權勢性騷擾
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在行政責任上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在刑事責任上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       性別平等教育法主要修正內容
(一)   擴大適用範圍
本次修法將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
 
(二)   精進調查處理機制
1.         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2.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3.         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三)   當事人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則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本所設有勞工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各類性別工作平等問題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等事項提供諮詢及服務,如您就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或其他勞動法規等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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