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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鼓勵發展創新型保險商品,將保險業與FinTech業者共同推出之創新型保險商品納入電子商務及異業合作業務範圍


秦賦融/張寶今

延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三年計劃期滿後,隨著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金管會於2023年8月15日再發布下一個三年計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進一步擴展及深化我國金融科技發展。

 
在此背景下,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商品或服務已為趨勢,且外界迭有建議保險業應結合異業建構多元服務之生態系,金管會於2023年10月4日修訂「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並更名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將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合作推出之創新型保險商品納入電子商務以及異業合作之業務及產品範圍,期使消費者能享受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所帶來多樣、便利的保險商品服務。同時,因應數位化趨勢,金管會亦停止適用金管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保險部分)」。
 
上述法規之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壹、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注意事項」)
 
依電子商務注意事項規定,保險業得在金管會開放之服務項目範圍內,依循電子商務注意事項規範,透過網路對要保人進行身分驗證、與其締結保險契約並提供保險服務(即「電子商務」)。此次修訂放寬電子商務之範圍,說明如下。
 
一、在原有電子商務注意事項規範下,保險業僅得在電子商務注意事項所負面排除(財產保險業)或正面表列(人身保險業)的範圍內,辦理電子商務。修訂後,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業者進行異業合作,開發得透過電子商務模式提供給消費者之創新型保險商品,包含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流程之創新,且異業合作所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則不受財產保險負面排除及人身保險正面表列的範圍限制。
 
上述創新型保險商品需依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試辦期滿取得金管會核准後,即可正式辦理該項創新型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七之一條)
 
二、考量登山綜合保險與海域活動綜合保險具有承保天數較短,實務執行電話訪問不易等情形,增列該等保險為不需辦理電話訪問確認程序之商品種類。(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亦一併配合修正,保經代業者未來辦理登山綜合保險、海域綜合保險之網路投保業務,亦無需辦理電話訪問。
 
三、增列變更個人投保風險屬性、保單還款、利變型保單及團體年金自費單次增額保費(不定期保費繳交)為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的項目。(修正後附表二、附表三)
 
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異業合作注意事項」)
 
異業合作注意事項規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所應遵循之事項,包含得辦理異業合作的商品種類、異業合作對象之資格限制,以及合作方式控管。其中,異業合作注意事項原僅開放保險業進行五種附屬性保險產品的異業合作(亦即透過銷售旅遊商品之網路平台或APP銷售旅平險、透過行動裝置製造業者之官網、直營店或經銷商合作推廣行動裝置保險、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官網或網路平臺推廣房貸相關火險和地震險、透過電動機車業者官網或APP銷售UBI車體損失險及UBI第三人責任險等、透過提供糖尿病服務管理平臺業者之網路平臺或APP推廣糖尿病患者健康保險),被業者認為過於綁手綁腳。
 
由於異業合作是建立保險生態系的重要基礎,因此,配合電子商務注意事項之修訂,異業合作注意事項也一併修訂,將異業合作範圍從原有附屬性保險產品,擴大納入電子商務注意事項中新增的創新型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四條),法規名稱亦修改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反映異業合作推廣範圍不再限於附屬性保險商品。
 
參、 停止適用金管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保險部分)
 
金管會原在保護消費者考量下,將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鑒於電子簽章法或許能便利消費者申請理賠、減少保險人紙本作業,亦方便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開發創新型保險商品,若電子化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應可在相對人同意的情形下,放寬使用電子文件,爰將該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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