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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公告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2022122日作成函釋,肯認國際上常見的演算法及資通訊安全技術標準,為我國《電子簽章法》下具有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後(參見LEE & LI Bulletin – February 2023),數位發展部於2023627日公布《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公開徵詢意見,修正草案日後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是《電子簽章法》於2002年施行以來首次修法,對我國電子簽章法制影響甚鉅,茲說明修法重點如下:

 
1.     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實體文件或簽章足生法律效力者,其以電子形式為之,應與實體文件或簽章發生同等效力(修正草案第4條)。
 
2.     鑒於實務上使用文件或簽章者,並不限於有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刪除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須「經相對人同意」的前提,但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採用電子形式前,應給予相對人拒絕之機會或提供多元替代方案,以因應數位落差弱勢族群的需求(修正草案第5條)。
 
3.     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使兩者關係明確化,並賦予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署」之效力,發生「簽章真偽」或「是否為本人所簽」等爭議時,需由主張簽章非本人所簽之一方舉反證推翻,有別於電子簽章需由主張「簽章為真」及「簽章為本人所簽」之一方舉證(修正草案第2條第3款及第6條)。
 
4.     刪除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規定,未來僅得依法律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行政機關於修正施行前所為公告,將於施行後三年失效(修正草案第11條及第17條)。
 
5.     鑒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除了「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外,增列「技術對接合作」為數位發展部許可外國憑證機構的考量原則,盼能推動我國與他國互相承認數位簽章(修正草案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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