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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2023年7月14日公告 - 預告訂定「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經濟部為推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之專業能力認證及登錄管理機制,使商標代理人資訊透明,達成保護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權益之目的,依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6條第4項規定,擬具「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草案,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委託、舉辦及受託資格。(草案第2條、第3條)
三、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4條、第5條)
四、未依商標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者,應符合商標法第6條
第2項及第3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草案第6條)
五、申請登錄不合法定程式之補正。(草案第7條)
六、商標代理人在職訓練之辦理方式、時數採計及其違反之效果。(草案第8條、第9條)
七、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之申請。(草案第10條)
八、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商標代理業務之事項。(草案第11條)
九、商標代理人之消極資格。(草案第12條)
十、商標代理人之行為規範。(草案第13條、第14條)
十一、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管理措施。(草案第15條至第20條)
十二、商標代理人名簿應登載之事項。(草案第21條)
十三、商標代理人登錄事項有異動者,未變更登錄之效力。(草案第22條)
十四、明定任何人得檢舉商標代理人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草案第23條)
十五、商標代理事件評議會之召開及組成。(草案第24條)
十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25條)
依據本草案第4條、第5條規定,可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有三種:
一、通過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
二、曾在商標專責機關從事商標法第14條規定之商標審查工作十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三、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商標法修正條文施行前三年持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每年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案件達十件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