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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
總統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
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0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旋於112年5月30日照案通過,經總統令於112年6月28日公告,本次修正條文將於112年7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條文之內容包括:
一、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4項)。
二、審計委員會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見。(修正條文第14條之5第3項)。
三、違反修正條文第14條之5第3項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178條第1項第2款)。
由於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變更審計委員會部分職權之行使方式及程序,對公開發行公司有重要影響。本所設有「公司投資」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公司治理、企業經營法制、法規遵循等事項提供規劃與諮詢服務,如您就上開證券交易法修正內容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