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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2023419日訂定「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下稱「勞資會議指導要點」),並於2023424日公告並生效。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單位定期舉辦勞資會議,提醒事業單位實施勞資會議應注意之事項,強化勞工參與機制,使事業單位可定期舉辦勞資會議,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   選舉事項之決定
工會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其分配勞方代表人數(屬工會會員或非會員)、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之、採直選或非直選)等選舉相關事項,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之。前述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人數之分配,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配。
 
二、   選舉投票以實體投票為原則,亦得以科技方式投票
以實體投票(或分區實體投票、各自開票)為原則進行,但如有其他特殊情況時,宜經該屆勞資會議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作成決議後實施(運用數位科技等方式投票,如LINE 或GOOGLE 表單等方式進行),且辦理投票方式應注意對選舉人盡保密義務,以減少紛爭。
 
三、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將代表名單報請備查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四、   事業單位及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不得合併辦理之
。此處之勞工人數,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外國籍勞工。
 
五、   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應採每次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之方式召開。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勞資會議之方式為之。
 
六、   勞資會議可以視訊方式召開
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此外,其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
 
七、   出席代表及人數之計算
開會前應確認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且代表出席人數是否達各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代表出席人數無法達到各過半數出席時,應另訂開會日期。此外,未親自出席之代表,得於開會時提出書面意見供與會代表參考。但其席次不列入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而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八、   針對同意權行使事項可以附期限
勞資會議之決議,涉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所定同意權行使事項者,得併附期限。
 
九、   會議文件宜保留五年
勞資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署,並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勞資會議紀錄、開會通知、提案、議程、簽到表及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事業單位宜保留五年。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十、   會議記錄應忠實記載不得有偽造變造之情形
勞資會議紀錄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記載會議中未提案討論而列入決議事項。
(二)   勞方或資方代表未出席勞資會議而有簽名之情形。
(三)   其他偽造、變造之情形。
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之內容有爭議者,應由事業單位負舉證責任,事業單位並有提出必要資料之義務。
 
十一、會議決議之履行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資會議決議,並應善盡告知勞資雙方代表決議履行情形。勞資會議之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並應具體說明執行困難處,以利勞資雙方代表知悉。
 
十二、違反效果
事業單位違反本指導要點規定,勞動局將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輔以行政指導,通知改善。經檢查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者(例如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得為之之事項,卻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依法予以罰鍰處分。
 
本所設有勞工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各類勞資爭議處理等事項提供諮詢及服務,如您就本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實施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或其他勞動法規等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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