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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 202359日三讀通過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2023524日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此次修正包括導入加速審查機制、新增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等。但修正草案中關於廢除異議程序、設立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之獨立單位及商標案件救濟程序,未獲立法院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

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增訂申請商標註冊案,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

 

二、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第19條第3項、第99條)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三、 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第36條)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

 

四、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第75條)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刪除「至海關」等文字,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五、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第6條、第12條、第109條之1

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供外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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