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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或專利權撤銷後仍標示註冊商標標記或專利證書號數違反公平交易法



專利法第98條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委員會202353日第1647次委員會議決議,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於OO購物、OO24h購物、OO購物中心、OO線上等網路通路及OO等實體通路銷售「環保室內拖鞋」,刊載商品廣告照片及在實體商品上宣稱「專利字號:D144859」,因專利權被撤銷已無專利,而涉有廣告不實,分別處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OO股份有限公司8萬元罰鍰。另就OO24h購物、OO購物中心、OO線上廣告違法部分,予以警示OO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OO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OO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貨商OO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為2012111日至2023517日,惟該專利於2021624日因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專利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字號:D144859」、「台灣註冊專利字號」、「中華民國專利證書:D144859」、「超輕量專利科技商品」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專利權撤銷後,商品即不得為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除非係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查OO等實體通路銷售之「環保室內拖鞋」製造日期為2021101日,已屬專利撤銷後再製造流通之商品,商品仍持續標示「專利字號:D144859」等內容,難謂是屬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而有前揭排除之適用。因此,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廣告使用「專利」字樣,予人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專利,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針對商標尚未註冊前或雖已註冊但經撤銷,標示註冊商標標記之處分案例,則有公平交易委員會2003年12月11日第631次委員會議決議。OO國際有限公司於2002年10月11日申請註冊「諾尼達」及「NONIDA」商標,尚未獲准商標註冊前,該公司卻於產品傳單及標籤上所載之「諾尼達」及「NONIDA」旁,加註註冊商標標記(圓形內書「R」),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其後該公司商標雖然獲准註冊,但未經註冊前之標示行為,仍然構成虛偽不實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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