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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審計委員會職能



行政院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審計委員會職能

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於民國112420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特定事項應由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行使職權 

按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4項規定,公司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權、公司法第220條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及公司法第223條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之規範,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基此,各獨立董事均得單獨行使前述職權。 

修正草案刪除獨立董事準用上開公司法條文之規定(修正草案第14條之44項)。倘修正草案通過,上述攸關公司的重要事項,公司應由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作成決議,以期經由審計委員會充分討論重要事項,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 

二、   審計委員會因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其決議之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1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範圍。為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會議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修正草案爰增訂審計委員會因正當理由而無法召開時,應經審計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部分,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後,始得提交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修正草案第14條之53項)。 

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修正草案第178條第1項第2款)。 

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之提出,擬變更審計委員會部分職權之行使方式及程序,未來若經立法院通過,對公開發行公司將有重要影響。本所設有「公司投資」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公司治理、企業經營法制、法規遵循等事項提供規劃與諮詢服務,如您就上開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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