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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打詐三法」修正案



行政院通過「打詐三法」修正案

有鑒於詐騙案件頻傳,行政院於2023413日通過「打詐三法」修正案,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及「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冀能從不同面向打擊詐騙,並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謹擇重點說明如下:

1.       「個資法」修正草案

為了解決現行個資法分散式管理的監管問題,並加強非公務機關對於個資保護的重視,個資法修正草案擬 () 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由其擔任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關,整合目前分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權責;以及 () 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的罰則,明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可直接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200萬元罰鍰,毋須先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罰鍰則可提高至新臺幣10萬元至1,000萬元。

2.       「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

為了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除了明定非屬證券投信投顧事業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外,將推行網路投資廣告的實名制及下架機制,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於廣告中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並於知悉網路投資廣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時,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否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對因誤信廣告內容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洗防法」修正草案

鑒於近來常見詐騙集團不法蒐集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或向虛擬通貨平臺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請之帳號,為了從源頭阻斷人頭帳戶,洗防法修正草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違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400萬元罰金,且中華民國人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述罪名者亦有適用,並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號)交付或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00萬元罰金。

本所設有「數位產業、通訊傳播與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若您對「打詐三法」修正案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與該小組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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