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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並遏止不動產投機炒作行為,「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23110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以下謹簡要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及建議留意事項如下:

 
1.   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及轉售
為避免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之買方透過換約轉售牟利,並哄抬價格,影響交易市場秩序,本條例新增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原則上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如為(1)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例如:簽約後如其財產因故遭強制執行)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例外予以放寬。
 
2.   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並建立獎金檢舉制度
有鑒於閉門銷售(潛銷)、營造熱銷假象趁機哄抬價格等亂象,就(1)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2)透過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表象,或(3)利用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等行為,新增得按交易單位(戶、棟或筆)處以新臺幣1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本條例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以維護交易市場秩序。
 
另,基於不動產市場交易量龐大、主管機關恐稽查不易,本次修訂並建立銷售、買賣或實價登錄違規檢舉制度,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金額作為檢舉獎金(本條例第81條之4)。
 
3.   增訂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度
為避免私法人囤積住宅,增訂私法人如擬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為主管機關公告毋須另經許可之情形,均應檢具使用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本條例第79條之1)。其次,除非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私法人經前揭許可取得之房屋,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4.   建立預售屋買賣契約解除之申報登錄制度
針對預售屋買賣之管理,本條例第47條之3原已規定預售屋銷售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以使交易資訊透明。惟為避免虛假交易哄抬房價,使消費者誤判房價,本次增訂如預售屋買賣契約有嗣後解除之情形,預售屋銷售者應於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
 
本條例本次修訂,一般預期將有助於防杜不動產炒作、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其中部分規定之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訂,且包括私法人許可辦法(包括業界關注之都更重建危老案件等議題)等規定,亦待相關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鑒於本次修訂對於不動產交易勢將產生深遠影響,建議於規劃及辦理不動產交易時,宜留意相關法規之最新動態,特別是主管機關後續頒布之本條例子法動向,俾能進行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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