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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網路內容下架新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院三讀網路內容下架新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為遏止犯罪被害人性影像之外流散布與保障被害人權益,於民國111310日,行政院增修《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四法案(下稱「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業於民國1121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另於民國112110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正式到位。
 
其中,民國112110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兒少性剝削或性影像相關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此外,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對於無正當理由違反上述規定之業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
 
網路業者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將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公布日施行;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衛生福利部將修訂相關授權子法並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
 
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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