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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立法院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我國立法院於2023112日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修正,為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修正重點如下:
 
一、   智慧財產案件管轄變革
本次修正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管轄。另外,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商法院審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
 
二、   加強營業秘密保護:
(一)    擴大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的範圍,明定特定情形下得允許非祕密持有人之一造聲請法院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    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三)    增訂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禁止或限制閱覽細節規範,同時明定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法院聲請定營業秘密卷證之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
 
三、   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增訂特定類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民事訴訟事件等)應強制由律師代理。
 
四、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一)    明定專利權侵害、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事件等事件起訴後,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且具備專業知識之專家,擔任「查證人」執行蒐集證據程序。
(二)    增訂專家證人制度。
 
五、   推動司法E化:
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之對象,並增訂經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之規定。
 
六、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明定於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可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七、   加強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明定於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其他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
 
八、   舉證便利、促進審理效能:
(一)    明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其全部或一部之內容,且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二)    除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外,修法新增侵害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事件之當事人如已釋明一定之侵害事實、他造仍否定其主張時,法院應命他造為具體答辯,藉此降低侵權行為舉證程度。
 
九、   紛爭解決一次性
增訂法院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間之資訊交流制度、增訂專屬授權訴訟告知義務及增訂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
 
十、   解決實務爭議:
(一)    明定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之處理方式,且法院就該更正之合法性具有判斷權限。
(二)    修正「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
 
另智審法修正草案原先擬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即:擬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由現行之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因「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送交立法院審議,因此此次修正刪除草案此部分相關規定。
 
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除改善目前審理程序使其更為完善外(引進審理計畫、查證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避免裁判歧異、技審官報告書將更公開透明等),更從法律訴訟程序制度上強化營業秘密之保護,加上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強制律師代理之採行,從形式及實體上優化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障,對於確立我國成為智慧財產案件訴訟使用者友善之國家大有助益。
 
本所設有「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及「商標權爭端處理」等專業分工小組,能就各類智慧財產權交易、執行及爭端處理等事項提供規劃與諮詢,如您就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或智慧財產權交易、執行及爭端處理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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