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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特定建物屋頂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規定



 行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特定建物屋頂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規定

 
為加速推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會於民國(下同)111128日通過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擬新增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在考慮受光條件與可免除認定標準後,起造人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明定上開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
 
以下簡要介紹擬新增條文之內容、修法背景及其相關說明:
 
1.     按本條例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擬新增之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則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將未來適用之新建、增建、改建之建築物範圍自原先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擴大至符合一定規模要件之所有建築物外,原第十二條第一項並未規範特定類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擬增訂之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則基於為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築物之目標,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類型限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     據立法理由說明,第十二條之一之增訂係參考德國柏林市議會於110617日通過之柏林太陽能法(Solargesetz Berlin)第三條要求使用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之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自112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查我國建築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對「建造」(包括新建、增建及改建)及「起造人」均已明文定義,爰參照該相關條文,於新增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具備一定規模之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建築物之增建或改建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3.     該條文第一項排除條件中所謂「受光條件不足」,係指因外部建築物或地形條件導致建築物受光不足;「可免除情形」則例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須保存維護之有形文化資產或情形特殊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顯然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
 
4.     同條第二項則授權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設置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之標準據以辦理。
 
據瞭解,本擬新增條文於1111229日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時,立法委員對於該法條內容意見尚有分歧(相關朝野爭議點例如:過度空白授權、涵蓋範圍包括由北到南之所有建物,似未因地制宜考量個別建築物受光條件,以及若推動民間建築物宜採鼓勵不應強制等)。截至111年底,本草案仍保留原規範內容交付大會協商。
 
若有在國內投資興建大型建築之規劃或經營太陽光電之相關事業對於本擬新增條文草案內容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不動產及營建」及「能源法」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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