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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42」具識別性獲商標註冊



110063686號「y42」商標註冊申請案(第3542類)經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審查認為本件商標圖樣係僅由未經設計之英文字母「y」及數字「42」組合構成,給予消費者的印象是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型號或其他說明,指定使用於第3542類服務,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有違商標法相關規定情事之嫌,擬予以核駁申請,惟經本所代理申請人提呈以下答辯理由,成功說服智慧局本案「y42」商標具識別性,順利取得註冊。

 

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雖為商標法所明定,惟依 智慧局10171日頒布施行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實務上判斷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之情況,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二、       本所主張,字母與數字組合而成的商標,若並非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型號或相關說明,可准予註冊。以著名之化妝品品牌「SKΠ」為例,化妝品通常不以規格、型號表示其內容,且非為其他商品相關說明,故具有先天識別性。同理可證,「y42」商標並未傳達所指定使用第35類「資料處理」及第42類「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與提供研究開發」等相關服務的之品質、用途、原料或相關特性之說明,與指定使用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特性等,全然無關,不具有服務說明的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y42」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y42」具有商標的先天識別性,得作為商標註冊。

 

三、       再者,「y42」並非相關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服務者,也非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由申請人註冊專用為商標並不影響同業公平競爭。又申請人「y42」商標實際使用態樣為與不同字體與色彩結合,如「」與「」,或與圖形連用之「」或「 」,可證明「y42」足供相關消費者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

 

四、       申請人將「y42」作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經由其反覆、廣泛之使用,相關事業及消費者亦已有相當認識,而成為申請人營業上之識別標章亦已符合取得「第二層意義」,有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准予註冊。

 

五、       基上,智慧局同意「y42」具識別性,得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應無商標法第18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應予以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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