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不一定為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往往需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始能確定該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或是該專利之說明書是否符合明確且充分揭露之要件(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

 

所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我國實務係定義為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其中一般知識,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而普通技能,指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故申請時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即稱為「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二章2.3參照)。

 

而專利權人於說明書載明之「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是否即為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進一步而言,得否透過說明書載明之「先前技術」建立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72號判決明確採取否定見解:「我國第0000000號及第0000000號發明專利雖記載於系爭專利第45頁之『先前技術』段落,惟記載內容係表明該二專利乃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該二專利並非教科書或工具書,性質上僅為先前技術,尚難謂屬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上訴人僅以其記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即指稱系爭專利自承該二專利為習知技術,容有誤解。」

 

由上述意旨可知,縱使專利權人於說明書中自承特定先前技術為習知技術,仍應依前述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判斷標準,客觀認定該先前技術是否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通常知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