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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及其修正規定



為改善太陽光電間歇性供電情況並最大化利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公司」)饋線,以提升太陽光電專案興建率,經濟部於民國111年(下同)628日(經能字第11104602280號函),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3點第8公告「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並於同年920日(經能字第11104603870號函)修正該要點部分規定(合稱「儲能作業要點」)。

 
儲能作業要點下,太陽光電專案結合儲能系統主要應具備以下兩點優勢:
 
1.           儲能系統優惠費率
 
台電公司就收購儲能系統與太陽光電專案電能之費率有別,儲能系統適用較優惠費率,即:
(1) 太陽光電專案本身電能倘售電與台電公司,以適用之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應適用費率」)躉購;及
(2) 儲能系統依儲能作業要點釋放之電能僅售予台電公司,由台電公司以(a)容量費率(即得標費率),加計(b)電能費率(以應適用費率之125%計算)躉購。
 
2.           釋出併網容量
 
儲能系統申請人得標後,應依儲能作業要點釋出太陽光電專案併網容量(以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1.5倍計算;「釋出容量」)。就釋出容量,得標申請人應於受核配同意函起1個月內簽訂或修正與台電公司為太陽光電專案之購售電契約,以將太陽光電專案之最大購售電量下修(扣除釋出容量),惟申請人得於得標結果公告後一年內優先分配釋出容量,以開發其他太陽光電專案(「新專案」)。
 
經濟部依儲能作業要點不定期公告投標,目前已公告兩期,第一期於111629日公告,111721日截標,惟此首次競標並無人得標;第二期於111927日公告,預計1111014日截標。申請人倘欲參與標案,除應依儲能作業要點檢附相關投標文件並符合相關申請及設置規定外,應特別注意以下事宜:
 
       (i)       儲能系統須結合太陽光電專案,且太陽光電專案應為已取得電業籌設或完工併網1MW以上的第一型太陽光電案場,且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發電業」。
       (ii)     倘太陽光電專案於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完工,應於得標結果公告日1年內完工併網;儲能系統則須於得標結果公告日13個月內完工併網。
       (iii)    倘申請人規劃開發新專案,須於得標結果公告日1年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
       (iv)    儲能系統倘為整套型儲能系統,其原產地不得為中國。
       (v)      申請人應繳押標金(以儲能系統標稱能量每1kW新台幣1千元計收),且押標金應以「現金」繳納之。
       (vi)    儲能作業要點就儲能系統之充電及放電設有特定條件規範,倘得標申請人之儲能系統未依相關規範辦理充電及放電,將影響台電公司就儲能系統給付予得標申請人之躉購費用。
 
得標申請人得標後,倘無法於儲能作業要點所訂期程內興建完成太陽光電專案或儲能系統或完成儲能系統之現場測試,則與逾期月數相應之儲能系統售電月數所得適用之容量費率將受扣減(即扣減得標費率0.5%)。關於儲能作業要點以下就太陽光電專案或儲能系統所訂之興建期限,除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事由者外,倘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向能源局申請展延,惟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二個月。
 
因儲能作業要點於今年六月公告,各項配套措施似尚未完全建置完成,後續應仍待業者與主管機關共同逐步確立整體詳細執行程序(例如:儲能系統相關規範、設置執照及用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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