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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


蘇宜君/ 李潔非/張庭瑜

經濟部於民國(下同)110819日以經能字第11004604420號函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稱「容量分配要點」),投標廠商除技術能力及財務能力需通過經濟部審查外,亦需提出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據此,經濟部於110126日,依容量分配要點第8點第2項規定,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於111826日公告修正;下稱「產業關聯政策」),訂定25項關鍵發展項目及56項加分項目作為審查項目,並一併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計畫書(產業關聯執行方案)撰寫說明」(下稱「計畫書撰寫說明」),作為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下稱「產業關聯計畫書」)之撰寫參考依據。

 
針對關鍵發展項目,投標廠商之產業關聯計畫書依產業關聯政策及計畫書撰寫說明應主要分為兩大章,即(1)與製造作業相關之電力設施、水下基礎及風機零組件相關項目(下稱「製造類關鍵發展項目」);及(2)與海事工程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相關之項目(下稱「服務類關鍵發展項目」)。
 
依容量分配要點及產業關聯政策,各製造類關鍵發展項目之落實數量應達投標廠商申請併網容量之60%以上;工業局就此已辨識並確認各製造類關鍵發展項目之「核心能量」,而各投標廠商應確保該等核心能量由本地廠商或於本地完成相關作業;其中針對水下基礎之核心能量,因應國內廠商產能,經濟部於111826日再次公告此項目"60%"之三項判斷基準,即(1)申請容量至少60%之水下基礎大部組裝應於在地執行,(2)在地大組水下基礎至少60%焊接作業應於本地執行,及(3)在地大組水下基礎重量60%零組件本地焊接生產。
 
工業局另就現階段本地仍具相當技術門檻之項目(如發電機、海纜、齒輪箱等),公告電力設施、水下基礎及風力機零組件等相關項目之加分項目(下稱「製造類加分項目」),此部分將由投標廠商依各專案開發自行評估並提出適宜方案。有鑑於此,針對製造類加分項目,工業局並未明確定義應適用之核心能量,而由各投標廠商依其評估並於產業關聯計畫書中自述核心能量,由審查委員評估計分。
 
關於製造類關鍵發展項目及製造類加分項目,投標廠商得以「產業採購」、「產業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授權或委託製造)」或「產業投資(獨資或合資)」任一種方式進行,並至少提出附條件商業合約作為佐證資料。
 
針對服務類關鍵發展項目,投標廠商應確保優先使用本地船舶並與本地工程顧問公司合作,以逐步累積本地經驗。關於海事工程服務相關關鍵發展項目(包含環境調查船、地工鑽探船、水下基礎安裝船、風力機安裝船、輸出海纜鋪設船及運維工作船),鑑於「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已有優先使用本地船舶之規定,經濟部於111826日公告修正之產業關聯政策放寬相關規定,投標廠商於繳交產業關聯計畫書時得免提出本地船舶之優先供應商契約或附條件商業合約。至於工程設計服務方面,投標廠商應針對風機下部結構、海上變電站及海纜鋪設與本地工程顧問公司合作,並確保本地工程顧問之參與比例總計不低於50%
 
除上述製造類關鍵發展項目至少達申設容量60%之規定外,投標廠商應符合服務類關鍵發展項目之核心服務能量,且其加分項目應至少達十分。依計畫書撰寫說明,經濟部將依容量分配要點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投標廠商之產業關聯計畫書。如審查委員會認為投標廠商之產業關聯計畫書未符合產業關聯政策要求,將視為該投標廠商未具履約能力。
 
投標廠商獲遴選後,經濟部將依其經核准之產業關聯計畫書查核其在地化落實情形,倘有未合之處,依目前經濟部公告之行政契約草案(111926日版本),獲選廠商將負擔相當比例之懲罰性違約金(此部分仍待最終定稿之行政契約內容為準)。因產業關聯政策涉及項目繁雜,產業慣例仍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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