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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自111年8月開始受理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申請設立


郭令瑜/陳芃穎/張寶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因應金融服務數位發展趨勢,推動創新保險商品研發及滿足消費者多元需求,於20211221日宣布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之政策,並於2022629日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條件及各項申請書表。

依據保險局於今年310日及同年630日發布之新聞稿,保險局自今年81日至1031日受理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申請設立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預計審查期間為5個月,審查重點包括申請者之財務能力、發起人/負責人/大股東之適格性、營運模式之可行性、保險商品之創新性、管理機制之妥適性及申請業者之成本效益等。

為落實純網路保險公司設立之相關政策,除「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外,金管會亦已完成與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及經營有關之法規修正,並於今年629日發布施行。其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壹、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純網路保險公司除僅得透過網路等數位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且銷售之保險商品以創新型及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爰依其經營特性規定申請設立應遵行之事項,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鑒於純網路保險公司屬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係指僅得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客戶銷售保險商品之保險公司。此外,亦明定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以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為限,亦即該商品須通過創新性審查後始得銷售(例如:將保額、承保事故或保險期間切割為小單位的碎片型商品),而純網路人身保險公司則以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即不含生存或滿期給付設計,保險費僅用於保險保障之商品)為限。又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亦得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惟仍應以創新型保險商品為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

       二、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申請,例如:本次金管會即公告自今年81日至1031日受理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申請設立。(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二)

       三、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相關規定,詳言之,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與人身保險公司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為新臺幣十億元與二十億元,且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此外,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時,主管機關亦得依其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要求增加實收資本額。而前述之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九條公開招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三)

       四、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應兼有金融業發起人及金融科技專業發起人。亦即,純網路保險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等發起人及股東,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之百分之四十以上,且至少應有一家保險公司或設有保險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以確保純網路保險公司具金融專業管理能力,並可充分瞭解及遵守有關法令遵循、洗錢防制、消費者保護及資訊安全等金融監理規範。另外,考量純網路保險公司係應用創新金融科技為發展基礎,爰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金融科技專業之發起人,應有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如AI、機器學習等)、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並能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者。(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四)

       五、鑒於純網路保險公司係應用創新金融科技發展保險業務之新型態經營模式,爰要求其董事應半數以上具有保險業或金融科技專業領域資格,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董事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且至少有一董事具備金融科技專業領域資格,並具有相當職務及經驗。(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五)

       六、考量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經營特性,明定營業計畫書除了依本辦法第六條應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外,還應併記載客戶身分確認機制、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及備援作業、業務連續性計畫、營運模式及保險商品規劃及市場退出計畫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六)

       七、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除設置總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外,不得設立其他實體營業據點,及客戶服務中心不得從事銷售或招攬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七)

       貳、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配合純網路保險公司僅得透過網路相關方式銷售保險商品之營運特性,爰修正本辦法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規定,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不得有保險業務員,亦不得透過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商品,並應訂定內部之業務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規定。

       參、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配合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之設立,爰增訂本準則第十六條之一規定。鑒於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以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為限,爰明定其商品之創新性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銷售;此外,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以外之保險業欲銷售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已核准之保險商品,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而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上開保險商品,如須修改保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等,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仍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肆、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配合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之設立,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營業未滿一年之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時,不受第一項應具備最近一年相關實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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