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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最新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最新修正
 
近年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件中,多次發生董事會以「臨時動議」之方式解任原董事長並選任新董事長,因而出現「雙胞董座」之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貫徹公司治理之精神,於202285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及第19條規定,強化董事長選任及解任之程序規定。本次董事會議事辦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1.     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議案納入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之事項,應於董事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3條及第7條)。
2.     公司董事會如設有常務董事,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事項由常務董事會行之,其程序準用上述董事會召集程序,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19條)。
 
上述修正不影響公開發行公司遇有緊急事由時,得依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隨時召集董事會。若 貴公司對本次董事會議事辦法之修正有任何問題,或對於董事會之召集或進行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歡迎聯繫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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