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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預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以利後續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NCC預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以利後續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
 
在電信管理法第27條第2項、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授權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在考量:(1) 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2) 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3)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4)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以及(5) 電信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後,已於1101220日預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
 
依據NCC之公告內容,預定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包括:
1.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指提供市內電話及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電話等相關服務);
2.         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指提供一般用戶寬頻上網,包含FTTxxDSLCable等不同技術之固定通信網路電路及上網服務,並將頻寬速率視市場發展情況納入)
3.         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包括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電信事業間之互連電路、用戶寬頻上網電路、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以及網際網路互連頻寬(Private Peering))
4.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
5.         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
 
此外,依據NCC新聞稿說明,上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均是以全國為同一個市場範圍,且在寬頻零售服務與寬頻上網電路部分,均已考量FTTxxDSLCable等不同技術之固定通信網路電路及上網服務,並將頻寬速率視市場發展情況納入考量。
 
在電信管理法規定下,主管機關NCC得針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課予如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之特別管制義務,而本次預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即是針對後續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特別管制之開端;此外,本次NCC的相關市場界定亦有可能成為未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同或類似服務市場界定所採取之判斷參考,殊值得注意。
 
若數位產業對於NCC此次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與可能帶來之影響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就此部分議題設有「數位產業、通訊傳播與個資保護」,且小組成員亦有受邀參與NCC相關管制政策之研議,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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