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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法增訂「專用證號證明」,以簡化部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程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依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3項及第5項授權,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5日訂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作為管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及輸入行為之依據。
通傳會本次於110年11月19日修正申報辦法,增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相關規定,並自發布日施行。符合申請資格之業者將被授予專用證號證明,並可以免除冗長的進口程序。
本次增修申報辦法前,業者如欲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每次進口前須向通傳會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以下簡稱「進口核准證」),並於期限屆滿前向通傳會申請解除列管。有鑑於業者為開發新型產品,常須不定時且頻繁地申請進口核准證,以輸入大量雛型機或新機進行公司內部之研發及測試,繁複的進口過程耗費相當多時間,甚至可能影響器材之開發期程。為簡化行政流程並加速業者進口作業,通傳會本次於申報辦法增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相關規定,使取得該證明之業者,於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且於事後免報請解除列管該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依據申報辦法第8條之2規定,前述專用證號證明之申請資格為「最近2年每年均取得進口核准證且每年平均達50個證號以上」,或「最近2年經經濟部核定為優良廠商且每年平均達30個證號以上」;此外,申請人亦須同時符合「最近2年未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核銷規定而受主管機關裁罰」之條件。
復依據本申報辦法第8條之1規定,前述專用證號證明分為5個級距收費,各級專用證號證明之有效期間均為2年,效力期間可輸入器材之次數詳見下表:
名稱 |
有效期間 |
有效期間內之輸入次數限制 |
審查費 (新臺幣) |
第一級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
2 年 |
2,000次以上 |
100 萬元 |
第二級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
1,000〜1,999次 |
8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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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
500〜999次 |
4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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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
250〜499次 |
2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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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
未滿250次 |
10 萬元 |
若業者欲進一步瞭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加速進口流程,本所就電信相關法律設有「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