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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於民國(下同)110721日新聞稿,通傳會已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且近期將於通傳會網站公開諮詢14天。
 
10971日《電信管理法》施行後,通傳會不同於過往《電信法》時代,係以「業務內容」做為市場區隔,通傳會於《電信管理法》時代,參考歐盟作法,先界定需事前管制的服務市場後,再對該服務市場進行競爭分析,並對認定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相應之事前不對稱管制措施。
 
詳言之,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傳會於綜合考量(1)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2)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3)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及該服務之需求或供給替代性及(4)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等四項因素後,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復依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通傳會初步提出須事前管制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包括:固網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網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網批發服務市場、固網語音接續服務市場、行網語音接續服務市場共五個服務市場。
 
「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於近期將於通傳會網站公告,若電信事業對於該文件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就電信相關法律設有「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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