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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修正自202171日起生效

2021/06/30

一、緣起

近年來人工智慧(AI)、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及自動駕駛等技術蓬勃發展,帶動各領域新形態之應用與發明。涵蓋這類發明的專利通常與電腦軟體高度相關,且其相關之專利審查亦有其獨特性。

為適應技術的不斷變化,同時繼續滿足審查的實際需要,臺灣智慧財產局(TIPO)2020年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TIPO2021224日舉行了一次公開聽證會,收集各界的意見。TIPO近日宣佈,新修訂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將於202171日起生效。

二、審查基準修正重點

本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訂重點如下。

1. 明確化審查基準中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適格性的判定原則

在現行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適格性標準主要依據具有「進一步技術功效」的歐洲專利標準及「簡單利用電腦」的美國專利標準。但是,在實務中,判定步驟不明確、不一致,且「進一步技術功效」之判定原則意味著部分進步性概念的存在。

為了應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多樣化,TIPO採取了開放的方式鼓勵創新。在審閱了許多其他國家的發明適格性標準後,日本因其法律制度與臺灣相對類似,故被選為修訂的主要參考國。本次新修訂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刪除了現行審查基準中具有「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的判定原則。明確規定以請求項之發明為適格性判定對象及相關的判定步驟及流程圖,並輔以案例說明。除了規定明顯符合或者不符合發明定義的內容外,還增加了新的非明顯判定審查規則,使判定原則更臻明確。

2.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進步性判定原則的一致性

配合現行審查基準中進步性的一般規定,增加了關於以下內容的新章節: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及

    「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此外,「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包括以下內容:

    「技術領域之轉用」;

    「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

    「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及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的其他相關規定。

許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使用與先前發明相同或類似的軟體、程序或AI模型來處理不同類型的資料(例如,將處理金融資料的軟體應用於處理醫療資料)。此類型的發明可被審查委員視為簡單的技術領域之轉用,而不被視為具進步性。因此,申請人申請此類技術領域轉用之專利時,應當在說明書中記載以下幾點,以增加發明被視為具進步性的可能性:

    在技術領域轉用時,在軟硬體整合方面遇到的技術問題;

    轉用後的硬體或軟體與先前技術的差異;及

    由於此類差異或轉用而產生的無法預期的技術影響。

3. 新增AI相關新審查事項與案例

由於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的部分例示案例已不適用於上述新興產業,許多涉及AI及相關領域的例示案例已被納入本次修訂中以作為專利審查委員、專利代理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參考。例如:

    專利適格性及不適格性案例;

    進步性;及

    未充分揭露。

新修訂的審查基準中新增的判定發明適格性的流程圖可以在專利代理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收到不適格駁回通知書時更明確地指引專利代理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適格性進行申復

本次新修訂的審查基準生效後,判定進步性之標準並未實質改變。本所將密切關注相關案件的後續發展,並隨時提供進一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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