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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公司股東常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因應疫情公司股東常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日漸升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公告相關防疫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5月20日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相關具體作法摘要如下:
一、 停止召開期間: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 7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 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五、 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如停止過戶期間、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
六、 原訂股東會當日應公告事項於後續實際召開日期辦理。
依集保公司統計,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預計召開股東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共計1,931家,應按照前述延期召開措施辦理。
此外,經濟部商業司於5月20日晚間宣布,近20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常會。亦即,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線上開會或向主管機關依公司法規定申請延期召開。惟若公司因疫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也可以自行延期,主管機關將從寬認定而不會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