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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指定洗錢防制法中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


張宏賓/ 熊全迪/鄭毓仁

行政院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之法律授權,於202147日發布院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令,核釋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預計於202171日起正式生效。符合指定範圍之業者將適用洗錢防制法下金融機構之相關規定,負有確認客戶身分及可疑交易申報等一般性義務,謹就該函令之具體內容,簡述如下:

一、  經行政院指定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係指為他人從事下列各活動之業者:

1.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交換。

2.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3.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     關於虛擬通貨,本函令定義為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惟排除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以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  至於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從事前述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仍應分別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之。

隨著近年虛擬通貨/加密資產等相關商業之活動發展,其洗錢防制相關議題亦為各界熱烈討論的話題。本次行政院指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範圍,其可能涉及的業者除虛擬通貨/加密資產之交易平台外,亦將涉及虛擬通貨的保管業者及可能進行任何虛擬通貨移轉之相關業者,故建議有關業者應持續關注未來之發展動向,包括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來針對上述洗錢防制事項制定之進一步規定,包括瞭解您的客戶(KYC)、洗錢防制內控機制、通報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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