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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裁罰案件簡析


張淑芬/王鈺涵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西元(下同)20201013日新聞稿,202011日至108日就2019年檢查報告所列缺失或日常監理發現業者執行業務之違失,共計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640萬元,其中壽險業裁罰7,150萬元,產險業裁罰960萬元,保經代業裁罰2,530萬元;就罰鍰態樣而言,以保險業因內部控制或公司治理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佔比最高;次則為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

除保險業罰鍰總額破億外,金管會已連續三年對於保險業負責人處以停止或解除職務之處分,顯見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情形較以往嚴重,謹就近期所見之裁罰案例類型及內容簡要分析如下:

一、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業

為健全保險業務經營及安全其財務,保險法第148-3條規定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下稱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如有未建立或未執行者,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71-1條第4項之規定,處以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保險業進行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時,如在公司營運上發生組織、人員及作業等項目之缺失,均有違反上開辦法之虞。例如未建立或未執行保險招攬人員(如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管理、保險商品銷售管理(如投資型商品後續管理)、資金運用(如投資決策及不動產鑑價公司遴選)等項目之內稽內控制度等違規缺失。

值得注意者係,金管會近三年停止或解除保險業負責人職務之裁罰處分,均因該公司未建立或未執行相關內稽內控制度所致,顯見金管會對於建立並執行內稽內控制度之重視。

二、       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

保險法第148-3條規定保險業應建立招攬核保理賠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授權金管會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如有未建立或未執行者,金管會得依保險法第171-1條第5項之規定,處以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在法人投保件中,常見招攬及核保作業裁罰缺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指定對象不適當、投保商品與投保目的不符、實質受益人資訊未完整揭露、保全變更作業之缺失及未留存充分佐證文件及詳細審查紀錄等。

自然人投保件中,則以勸誘客戶貸款或解約之方式購買新保單、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以及未檢核保險費交付與職業及財務狀況間相當性等缺失為近年裁罰重點。過半數人壽保險公司均因此等缺失,而受有金管會處以60萬至600萬不等罰鍰之情形;此外,金管會並透過2020521日新聞稿再次強調招攬人員應確實瞭解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並應另指派人員以電話訪問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客戶,以確認是否充分瞭解客戶、或涉有不當招攬情事。

鑑於上述裁罰案件,金管會業於2020年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7條,將招攬及核保之細部規定予以明文規範;金管會並於20201228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47221號令要求保險業應確保往來招攬人員遵循相關規定事項之有效性,不難發現金管會近年益加重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作業之合規性之要求。

三、       資金運用作業

保險法第146條至146條之7規定了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並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子法(包含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違反上開規定時,根據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之規定,金管會得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近年來,保險業投資或交易金額超逾法定投資或交易限額、交易對手或交易標的不符相關規定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等缺失時有所聞。此外,近三分之一保險業曾因其不動產投資不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條件,遭金管會罰鍰或限期處分不動產之裁罰處分,金管會為強化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管理,業已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0201223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46301號令再次重申「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顯見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仍延續既有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進行控管

觀察近年來金管會之裁處書可知,金管會除進行一般業務檢查外,尚有電子商務系統、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等專案檢查項目,2019年更開始進行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等專案檢查,並曾於2020年中,對有相關缺失之保險業進行裁罰。隨著金融檢查頻率及範圍之提升,可以預見金管會對於保險業之裁罰案件數量及金額仍將持續居於各金融業之首,保險業對於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稽內控制度之建立與落實均應更加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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